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两《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根据上述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不能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得规避审批权限,将应该报上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用地划整为零,由下级政府分若干次批准用地。
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必须设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区(园区)和城镇新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分国家批准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设施等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圈外);城、镇、村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圈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圈外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掌控,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在批准项目用地时直接安排;圈内用地计划指标逐级下达到市、县,由市、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安排到具体建设项目,但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计划指标。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建设项目,且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严禁“以租代征”土地
禁止以租地的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原已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新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
1、土地出让收入: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②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③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④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当补偿的土地价款;⑤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⑥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价款。
2、下列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①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②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③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资引资”、“旧城改道”、“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①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③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④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⑤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方式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几项土地规费征收标准调整的规定
继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后,今年又将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了4倍,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明确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20%。这是以经济手段从严管理的几项重大决策。
△几个重要法律追究制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属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情形;“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 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属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情形。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 情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