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重任在肩
作者:转本站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8/27 12:51:00

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切实表达劳动者的正当诉求,帮助劳动者依法实现权益,是工会履行维权基本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重要途径和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地位和职责,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非常值得各级工会组织关注的一点。”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告诉记者,虽然《劳动法》、《工会法》和现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对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作了规定,但不够完善、系统。此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这些规定,有的还作出了突破性规定。

    其中,赋予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职能,便是对以往规定的突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张鸣起认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也有利于工会从源头上就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主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尽量在不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和气的前提下,和风细雨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直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传统,也是优势所在。据全总统计,《劳动法》实施12年来,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225.3万件,调解成功107万件,调解成功率47.5%,全国近30万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较好发挥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职责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得到了明确。该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在第十条中,不仅明确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而且对实践中工会参与或主导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地位和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上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特别是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和主任人选的明确,以及赋予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法定地位,对工会进一步做好企业调解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总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副处长黄龙同时认为,对工会组织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一需要关注的是坚持了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

    众所周知,在现行“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处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枢纽地位,工会能否在这一重要程序中有效参与,对于履行维权职责至关重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的地位和职责,不仅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而且为工会在仲裁过程中反映职工的利益要求,发表意见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促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的解决。”黄龙表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责还包括,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吗?
下一篇:预付费与后付费身价不相同? 网通被诉差别待遇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