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包括杨贵新、李沛霖等在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投保人利益、保险业风险防范、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等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同时,未列入修订《草案》的“巨灾保险”话题也引起了高度关注。
“以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
与会人员注意到,与此前《保险法》相比,修订《草案》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如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一次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引入其中等。《草案》还进一步解决了保险纠纷和理赔难等问题。
在对这一立法精神表示肯定的同时,与会人员也提出了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建议。
其中,法条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引起了部分代表、委员的注意。比如修订《草案》第18条,“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而第15条同时加入第3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对此,有专家就指出,这很可能会给合同成立和生效之间留下一个空间,对被保险人反而不利。王万宾委员就提出,这些内容维护了保险公司而非被保险人的利益。
辜胜阻委员认为,在整个保险市场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一个是强势、一个是弱势,推销保险的人把好处夸大、应该注意的问题淡化的现象值得深思。“所以市场上确实要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以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范徐丽泰委员则强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一方面让保险公司运作得更好,另一方面有效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在两方面找到一个平衡。”
而王万宾委员更是建议,保险法此番修订,应该从整体上重新审视,“把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
行业风险防范加强
修订《草案》中,对保险行业风险防范的加强,也是此次修订另一重点内容。
例如,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修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请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修订《草案》第八章从160条到167条,还明确规定并强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手段和措施。
对此,张少琴委员分组审议中提出,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意义是“题中应有之义”:保险公司健康发展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保险公司投资成败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在周声涛委员看来,从保险公司的设立、高管人员的任职,到对保险公司的接管,这次修订《草案》都赋予保险监管机构很大的监管权力。
周声涛提出,权责应该是一致的。保险监督部门可能存在失职和不作为等情况,如果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不到位,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也应当接受惩罚。因此他建议,将对监管部门不作为的处罚写入具体条款。
对于风险防范,修订《草案》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理由。”
王万宾委员对此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监管机构的主要责任是管好中介机构,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应当说明理由”改为“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保险资金渠道拓宽 须警惕风险
保险资金渠道的拓宽,同样是此番《保险法》修订的引人瞩目之处。
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资讯,行情)、金融债券”内容,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的条款。
保险资金渠道大为拓展,如何在收益与风险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在辜胜阻委员看来,此番修改在保险业市场化方面,适应了新的要求,比如说业务范围的拓展,还有保险资金应用范围的拓展,这是保险业市场化的两个重要的方向,而保险资金范围的拓宽有利于其更好实现保值增值。“如果保险融通大量资金,但是资金不能保值增值,保险就没有吸引力。”
但他同时强调,在渠道拓展过程中,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重要性也在日益凸显。其理由是,目前中国保险资金营运总规模已经达到了2.7万亿,占GDP的11%左右,而由于中国市场机制尚待完善,需要特别高度关注市场风险的防范。
有此担心的不只是辜胜阻。
吴亮星委员虽然认为修订《草案》中引入“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的条款是较为开放的举动,但他也指出,目前对不动产投资的认识一般是买房地产,但房地产大量买卖会出现价格高低起伏的较大变化,从而影响整体的资产安全。
华建敏副委员长则建议,对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的资金运营,应该给予一些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如对股票、房地产投资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还可以投资一些基础设施,如三峡电站、京沪高速铁路、首都机场等稳健领域。
“巨灾保险”或纳入修订《草案》
“增加巨灾保险有关内容”,这是在8月12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明确提到的内容。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国家,严重自然灾害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今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人员伤亡惨重,财产损失巨大,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然而,巨灾保险补偿额度大,单纯依靠财政资金保障压力较大,需要社会资金给予支持的考虑。国际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保险赔付额在巨灾的风险中承担着30%-40%的比例,而中国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保险赔付额占灾害直接损失的1%左右。
庞丽娟委员指出,这反映出中国巨灾保险的落后现状。
汪光焘委员表示赞同将巨灾保险纳入修订《草案》。他认为,应该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处理防灾救灾的经济问题,即利用保险手段解决灾害的影响,可以对投保人进行赔偿,也可以对一些地区有导向性赔偿。
然而,社会上对此也有不同的声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保险法”专家苗鸣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巨灾保险”纳入修订《草案》“不合适”。
苗鸣宇认为,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立法和操作实践来看,通过制定单行法规管理巨灾保险似乎更为合适。巨灾保险本质上就是狭义的财产保险,并没有新的保险属性,无须在保险法中特殊加以规定。
此外,专家们还对一些具体的条款修改进行讨论,并建议要对修订《草案》中专业名词、有争议名词加以解释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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