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险法》修订过程引出了一个题外话:有人大常委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将企业薪酬列入监管范围。在当前的环境下,大家关心“高薪”的话题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议本身还是很值得商榷的。
且不说保监会的职责范围中究竟能不能管,也不知道他们是否真的执行。但倘若这个风气一开,是否各行各业都要来“监管”一下薪酬,笔者恍惚一夜似乎觉得回到了全中国一个工资的计划经济时代。
我们先来看看,政府能不能管企业薪酬?
前几天,国资委的主任李荣融也谈论过薪酬问题,他说:“我可以说,世界上找不到我这样的好老板。因为老板最重要的是,伙计给你挣得钱多,你应该也给他多点,伙计完不成任务,就请他走人。”可见,薪酬的问题,应该是老板的职责。李荣融是央企的老板,自然可以管薪酬。但同时,他也非常清楚他的权力边界:一、金融保险企业不是他管的,他不能议论;二、央企中的上市公司,是由他们的董事会管。由此可见,即使李荣融管了这么多的央企,他也十分清楚,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国资委如果是股东之一,也只能以股东身份,通过董事会这样的治理结构去管薪酬问题。
这就是政府官员,包括人大代表、委员们应该十分重视一个素质:法制意识。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基本成果就是实现了政府与企业的分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之所以有今天的良好局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确立了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建立起来了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让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使企业职工的薪酬,包括管理层的工资、奖金,或者可能有的股权激励等等,都应该是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职责。金融高管的薪酬高低确实可以关注,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企业老板的事情。
再看看保监会的监管职责究竟是什么?
我们在《保险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保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前者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偿付对客户的承诺;后者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用正当的手段开展业务,是否欺骗客户等等。
保监会其实也提到过管“薪酬”,但这个管是什么前提呢?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了问题,不足100%,保监会就会限制其分支机构的开设,限制股东分红,也会限制管理层薪酬。
由此看来,保监会是可以管薪酬的,但这是建据在偿付能力监管这个核心职能上的,而不是仅仅因为人家工资高,就去监管。
实际上,这个监管的核心,也是督促企业的董事会维系企业的长期经营:偿付能力出了问题,不仅是客户权益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股东权益将极大受损。在股东必须掏真金白银注资的情况下,股东们也不可能给经营者天价薪酬。
由此可见,保监会其实是在管,但也是在遵循《保险法》,尊重保险企业公司治理的前提下的,是以核心监管原则作为出发点的,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直接去限制保险公司的薪酬。
最后,我们设想一下,保监会如果真像这位委员所建议的那样直接去做限薪决定会有什么后果呢?
一、 企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薪酬管理职责怎么办?是否交给保监会就可以了呢?企业经营的好坏、成败是否保监会去承担呢?国企或者国内的企业也许没问题,外资公司的管理层薪酬是否也由保监会说了算呢?人家老外不远万里来到中国,难道也拿国内的标准去限制他们?老外如果不限,国内人才都往外资公司跳,是否就把中国保险市场的机会全部交给外资了吗?
二、 保险业也许这两年日子不错,薪酬很高;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似乎更高,是否也来限一下,银监会、证监会也一起发出限薪令?要不然行业间的公平怎么平衡呢?此外,这几年网络公司、通讯产业收入也很高,是否也一起限一下?演艺界、体育界也有大量高收入者,文化部、体育总局也来管管明星们的高收入?
三、 如果这样限下去,假如设置了一个高限,然后,再精细一点,设置不同的级别标准,而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为了保住自己的人才,都在这个高限上定薪,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是什么景观:全中国又回到三十年前,回到文革期间,全国人民除了农民没人管高低,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一个水平线,一切向官员级别看齐?
四、 全世界似乎都没有这样的法律,由政府来管市场化的企业的薪酬,这样管的结果,是否只要认为收入高,政府也就可以限制其他任何普罗大众的、老百姓的收入?
中国倘若是这样的改革路径,那么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所有的成就就岌岌可危了。相信没有人愿意看到这样的历史车轮的大倒退。
综上所述,企业薪酬谁说了算,老板说了算,董事会说了算,政府切莫随意下这样的监管之手。如果硬要求监管部门管企业员工的薪酬,那就等于要求政府去替老板作主,赚了老板不感谢你,赔了老板就要你赔,怎么办?角色错位导致政府的法律责任,以及市场风险演变为政府风险,谁来负责?这样不仅违背了《公司法》,反而导致政府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中,那不就是帮倒忙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