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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企业老板违法发布公告需公开道歉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9/8 15:12:00

 

     日前,省内一家媒体上的一则“致歉声明”格外引人注目,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浪辉成为全国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的第一人。这是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虚假广告的新“利剑”,“剑锋”直指违法广告药品生产企业法人,要求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生产企业老板必须在大众平面媒体上公开道歉,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

  监管部门连续“出招”应对违法药品广告

  “彻底根治糖尿病”、“百分百治愈高血压”、“十天见效”,一些药品广告任意夸大疗效、频频使用含有大量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了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药品监管部门连续“出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对违法发布广告且情节严重的,药监部门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停止其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并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此举力求切断违法广告药品的“利益链”,如果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将不得继续开展销售工作,这将使发布企业无法收回成本,从而迫使其停发违法广告。

  据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刘骁悍透露,自从新的《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药品类涉嫌违法的广告发布量明显减少,但一些药商不甘就此销声匿迹,违法药品广告“死灰复燃”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省食药监局决定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实行“药品生产企业老板买单制度”,要求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生产企业老板,必须在大众平面媒体上公开道歉。新规定同时要求包括我市在内的各市食药监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五项措施,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下架、停售等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依法向同级工商部门进行移交;三是通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停止刊播违法药品广告;四是发布违法广告药品消费警示;五是向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函告该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建议依法撤消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据介绍,违法药品广告及其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的违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将被记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诚信系统”的黑名单中,向社会公开。这一记录将成为抹不去的“污点”,始终显示在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生产企业和法人代表名下。

  执法利剑直指“利益链”真正源头

  既然新的《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有了严格规定,为何会有人“顶风作案”?

  记者了解到,广告发布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找媒体发布广告,一种是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商发布广告。在我省食药监系统查处的违法广告中90%属于后者,药品经销商为了推广产品促进销售,随意夸大药品疗效,大肆发布虚假广告。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只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只能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暂时停止其产品在全省辖区内的销售。但这种区域性处罚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触动很小,经销商的违法成本也很低,这就使得药品经销商在利益驱动下,频繁“顶风作案”。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都是广告的利益受益者,但生产企业是广告发布的真正源头”,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一条违法广告被药监部门查处后,违法责任由生产企业老板来承担,并且由企业法人向社会公开道歉,那这个企业连同企业老板的信誉和形象都会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企业老板的个人声誉和产品的销售,这将促使药品生产企业主动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同时,经销商也是由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也是厂家可以控制的,如果经销商执意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可以通过停止供货来要求经销商必须发布合法广告。这位负责人指出,在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利益链条上,生产企业显然处于主导地位,而企业法人才是发布违法广告的实际责任人和真正主体,所以对违法广告实施“生产企业老板买单制度”,有望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广告。当然,该监管手段的效果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刊登《致歉声明》满30天方可申请解除制裁

  违法广告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才能得以解除呢?

  省食药监局对解除违法广告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一是已经停止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45天以上;二是发布违法广告药品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在指定刊登《致歉声明》的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三是自刊登《致歉声明》之日起满30天后,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四是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手续时必须提供5种材料:发布违法广告药品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发布《致歉声明》当日的平面媒体;药品生产企业通知相关经营企业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停止销售该药品的证明;发布违法广告药品的生产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致歉声明》。省食药监局还对《致歉声明》的具体内容和规格作出了明确要求。

  业内专家认为,对违法广告实施“生产企业老板买单制度”,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责任直接记在生产企业老板头上,由企业老板直接承担“失信的代价”,必将促使生产企业老板真正担负起“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再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有望从根本上净化药品广告市场。来自河北日报记者 范玉蕾 通讯员 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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