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认为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只不过,此前劳动合同法被普遍认为是一部“倾向于劳方权利”的法律,而实施条例却引来一片“向企业妥协、弱化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声音。
当初《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被某些企业家以及站在企业家背后的某些专家误读成“铁饭碗”,如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又被公众误读成《劳动合同法》的“朝令夕改”和“名存实亡”。可实际上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仅早已见之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实施条例中列举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同样早已分散列于《劳动合同法》之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那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还是那个《劳动合同法》,什么都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解读者的心态。
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初那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以及采取的一些过激举措,简直有些莫名其妙。让人不敢相信的是,企业主以及企业主背后的专家团,真的有可能会如此无知,以至看不懂一部明明中规中矩的法律吗?还是,这种大规模的反对浪潮也是一种肆意炒作,只不过是借着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只替罪羊来大做文章,以期达到某种不为人知的企图?
值得一说的是,企业或真或假的“误读”让劳动者轻易就信以为真了。没人觉得有必要再亲自去翻看一下法律,而是想当然就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企业主的不快之上了。直到实施条例将原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集中到一起,人们方才发现是空欢喜一场,自己被企业主的“愤怒和眼泪”迷惑了。《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铁饭碗”、“终身制”的问题,那不过是企业主和他们的御用专家们凭空捏造出来的伪问题。
同样值得一说的是,明明是企业主们的“胡闹”,立法专家也屡屡出来解释过了,但政府部门依然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仅立即暂缓了原本准备和《劳动合同法》一起实施的实施办法,而且提高立法层级,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由国务院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充分说明,企业主在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拥有非常强大的话语力量,这恐怕是普通劳动者所无法比拟的。
综上两点,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总结:一,劳资关系矛盾依然比较严重,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亟待加强;二,劳资地位差距依然比较明显,劳动者处在明显不平等的弱势地位。于是,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劳动者在明悉法律真意之后的失望心情了。虽然同样是“误读”,但企业主的“误读”与劳动者的“误读”却区别很大:企业主的“误读”可称为主动,而劳动者的“误读”却是基于企业主“误读”的被动“误读”;企业主即使“误读”,依然具有很强的应对能力,而劳动者却只能徒自叹息。
众所周知,劳动保护法律在现实执行中通常都会遭遇“执法折扣”,因此劳动者这才非常期待法律的偏袒性保护,以期在“执法折扣”之后仍能获得基本公平。这个意义上,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其实更是一种无奈的权利期待。获悉法律“偏向”他们的那一刻,他们真心为法律对弱者的偏袒保护而高兴;获悉法律的保护原来依然仅仅着眼于权利底线,他们的权利期待又该到哪里去获得满足呢?答案只有一个:不打折扣地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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