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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不让职工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9/30 9:56:0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即日起予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对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年假补偿等具体操作问题予以规定。
职工不想休年假单位不必付三倍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记者了解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不过,在例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支付3倍日工资。《实施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跳槽至别处工作时间应累计
《实施办法》明确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应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比如张三在A单位工作了4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6年,那么张三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10年,即张三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10年计算,可年休假10天而不是5天。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比如,李四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李四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其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6天,折算后其在B单位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第二年起,李四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职工若被“炒鱿鱼”单位付年假补偿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自己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待遇,能有补偿吗?当然有!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比如说,王五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今年已在单位工作250天,但王五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其日工资是100元,那么王五应得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50÷365)×5-1]×300元,但(250÷365)×5-1≈2.42天,0.42天不足一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2天,“年假补偿”为600元。
如果休完年假就辞职了,会不会要被“倒扣”呢?《实施办法》规定,如果遇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能再予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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