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牛先生起诉嘉禾时也许没有想到自己会得到一个“第一”。河北省消协去年3月15日曝光啤酒瓶伤人事件后,他的胜诉代表着河北消费者首次打赢啤酒瓶炸人官司。判决书下达后,嘉禾公司于近日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消费者牛先生认为胜诉“为其他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信心”。
2006年8月10日,牛先生在灵寿县朋友家做客,吃饭期间,拿起一啤酒瓶后,地上的另一啤酒瓶发生爆炸,致牛先生右眼受伤。2007年9月4日,牛先生将嘉禾公司告上法庭,灵寿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过一年的时间,灵寿县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证词,判定嘉禾公司赔偿牛先生55091.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中的1178元。
“我的胜诉,为其他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定的信心。”牛先生说,除了他以外,还有六七个人被啤酒瓶炸伤,也一直准备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他认为,啤酒瓶爆炸的问题很难说清,因此很多消费者都败诉了,他的胜诉很有意义。
嘉禾公司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嘉禾公司认为鉴定中心采用折中的方法进行鉴定。
接到灵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嘉禾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嘉禾公司总经办主任赵文昌昨日告诉记者,嘉禾公司对于灵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仍有异议。他称,首先牛先生提供的个人材料有虚假的成分,另外鉴定中心提供的报告也有一定的问题。啤酒瓶爆炸的鉴定是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委托鉴定的内容为“啤酒瓶爆炸的原因”,而鉴定中心却采用折中的方法对啤酒瓶也进行了鉴定。
“如果按照鉴定中心的最终鉴定,啤酒瓶的爆炸是受外力作用所致的话,就和厂家没有关系,所以嘉禾公司提起上诉。”赵文昌表示,上诉的理由是“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和“被上诉人(牛先生)存在重大过错”,目前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已经立案。
鉴定中心
啤酒瓶外观是鉴定必检项
为了更好地还原真实,啤酒瓶的外观是必检的。
衡水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嘉禾啤酒瓶的鉴定报告写道:“在光洁性方面,瓶身表面有多处划伤,上下两个凸起的圆周围磨损明显,已发白。”“该啤酒瓶回收使用时间超期,存在质量缺陷,增加了潜伏的爆炸隐患;该啤酒瓶爆炸是受到外力作用所致。”
对于该鉴定结果,嘉禾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啤酒瓶是否超期服役的问题是由质检总局鉴定的,而鉴定中心没有这个权力。
衡水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张彦斌表示,做啤酒瓶爆炸原因的鉴定,啤酒瓶的外观是必检的。即便委托人不委托,中心为了能够更好地还原真实,也会做出相应的鉴定。
“国家建议的啤酒瓶使用年限是两年,因为是建议,很多厂家便超期使用。此次鉴定的瓶子本身磨损厉害,容易引起爆炸,这也是在最后做出了‘增加潜伏的爆炸隐患’的原因。”张彦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