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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费:银行当心因小失大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9 15:09:00

     如果有一种生意,毫无风险,连睡觉都在赚钱,那该多么诱人!可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世上有这么好的事情吗?您别不信,在咱中国就是有。那就是强制定制短信电信增值业务,即业内通称的SP。就在三四年前,某些网站等短信增值服务商们,寄生于电信垄断之下,采取自动开通免费试用、不经提示即直接收费等诱骗、欺诈手段,不管用户是否定制,强行扣费,一个个赚得盆盈钵满,有些企业因此还获得了海外上市的地位。

    后来,因为投诉太多,民怨沸腾,国家开始整顿增值电信业务。2004年4月15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即通常所说的“二次确认”。此举一经电信运营商执行,遂即几乎宣告相当大一部分SP企业的“死刑”。

    令人想不到的是,当年某些SP这种攫取暴利的业务模式又“借尸还魂”了。国庆节前夕,媒体报道了国内各银行相继对免费的短信改为收费的消息。此前,有报纸也曾报道某银行不经客户二次确认即强行将免费短信改为收费的消息,而且该银行居然宣称默认也算是确认,对于为何不按照前述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客户对短信收费进行确认,却绝口不提。

    现在,银行不但没有停止强制收费业务,相反,倒有更多的银行跟风收费。国内的主要银行不少还是海外上市公司,谅也不至于连这点法律知识也不清楚,可怎么就不约而同地不顾老百姓的反对和法律风险公然强行收费呢?

    这里就有必要说明一下SP业务的特点,这些特点被早期的SP们先知先觉,所以虽然后来遭到整顿,但是经营者们早已获利甚丰。笔者虽不看好银行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用的前景,但是,即使消费者投诉,从开始收费到这项服务整顿规范为止,这个期间能收取多少费用?所以,银行拖延一天自然有拖延一天的利润,拖一天有拖一天的动力。

    中国的中庸之道和厌讼文化决定了绝大多数国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要不是事关身家性命,一般都不会去费时费力地投诉。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要花钱请律师,由于中国实行填平式赔偿制度,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难上加难,因而打赢官司输了钱的事情比比皆是。正是这个原因,愿意提起公益诉讼的人,非常罕见。这就决定了某些SP欺诈和强行扣费的法律风险很低。更何况,绝大多数手机用户不是预付费没有账单,就是有账单的大部分人也不会看,或者不会仔细查看,因而,大多数用户很可能根本不就不知道被扣了这笔钱!就是知道了,也不知道能否投诉?如何投诉或者如何寻求司法救济手段?再加上电信运营商是从短信业务中收取提成等费用的,从根本上说与SP是利益共同体,如果没有外在压力,哪有动力去自愿整顿?

    银行的短信通知业务也与此相似。先免费让用户开通短信业务,谁都知道,即使是小银行,其用户少说也是以十万为单位的,大银行的卡发行量更是以千万甚至亿为单位,一旦这些用户每个月被以各种名目收费几块钱,总计下来,每月就会新增一块很大的收入!而且这种收入是借助电信平台,银行的投资成本低(就是按照普通用户一角钱一条短信的标准,100万条短信的费用也不过10万元,还有就是大多数客户可能一年内多数月份内账户根本无变动或者变动很少,也就是休眠或者接近休眠,如此每月收费定额几块钱,超了还要加价,就是比市场价更贵的打闷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短信收费有可能涉嫌违反了其他法律和政策,由于不是本文主题范围内暂不讨论),没有风险,何乐而不为?这就是为什么媒体一再发出声音而银行置之不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反对银行对短信服务收费,是否收费,应当是遵守法律和政策前提下双向选择的市场行为。如果用户在试用结束后,自愿选择继续使用,并经依法二次确认,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制度上保证用户能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短信服务,那就是市场行为,不违反前文提到的政策。

    根据央行官方网站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定义和分类,短信服务不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根据电信条例,收费的短信服务应属增值电信业务,银行开通这项服务是否拿到了短信增值业务的专门许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调查。但在法律性质上,收费短信应当属于借助电信业务平台的电信增值服务,因此,应当适用前文提到的原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前述信息产业部通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政策,目前该政策未被废止,仍属有效,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鉴于银行短信用户群体很大,一旦用户维权意识觉醒,诉诸法律是解决争议理性的手段。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一定程度上,法院可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律师费请求。在经济上损失可以控制的情况下,大规模集团诉讼并非没有可能。而一旦用户提起集体诉讼,那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重大诉讼还应当公告。

    商业银行作为具有一定公益色彩的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利润而违反国家政策,侵害用户利益,实在悖于有关银行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笔者在此再次呼吁银行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不要因小而失大!

    群众利益无小事。切望有关银行在处理诸如几块钱的短信费这样的“小事”时能慎重,慎重,再慎重。(刘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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