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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擅用“李阳疯狂英语”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4万元
作者:本站知识产权律师部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5 10:24:00

    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因未经授权,在网站上擅自使用“李阳疯狂英语”品牌进行招生宣传,被取得“李阳疯狂英语”商标的许可使用、全权负责全国“李阳疯狂英语”品牌授权各项事宜的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该培训中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站上公开发表声明,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2003年8月21日,“李阳疯狂英语”成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李阳。同年10月23日,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李阳疯狂英语中心)经登记注册成立,并经授权全权负责全国“李阳疯狂英语”品牌授权的各项事宜。2007年9月30日,李阳疯狂英语中心发现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网页上以特大字体突出使用了“李阳疯狂英语”字样,并以较小字体标注“上海唯一授权总代理”。同年10月12日,李阳疯狂英语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继续使用“李阳疯狂英语”名称进行招生宣传活动;在有关网站及对外宣传资料上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等。

    被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虽然承认曾在网站上使用“李阳疯狂英语”名称一个月左右,即2007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但称当时中心与原告的股东之一、也是“李阳疯狂英语”商标的所有人李阳正在洽谈合作推广“李阳疯狂英语”事宜。为了配合合作、统一品牌做宣传,征得李阳的同意后,才在网站上使用了“李阳疯狂英语”字样。虽然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合同,但在缔约期间短暂使用对方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未能提供任何经合法授权其在网上使用“李阳疯狂英语”进行招生宣传的证据。

    与此同时,被告出示了《疯狂英语》杂志等证据,以证明“疯狂英语”是通用名称,不是原告专有的,其不存在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且经营内容相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同时认为,“李阳疯狂英语”中的“李阳”虽然是以自然人李阳的名字命名,李阳也是原告的股东,但其个人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原告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的经营行为。因此,即使李阳表示过要合作的意向,但这种意向并未通过签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成为有效的授权行为。被告辩称其和李阳具有合作关系,是在征得李阳和原告同意后,才在网上使用“李阳疯狂英语”进行宣传的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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