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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暖气热度不达标判决减付暖气费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 、徐媛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5 10:31:00

      10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未交暖气费引发的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被告张某夫妇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奎屯热电厂暖气费3395.62元、律师代理费624元、邮寄送达费75.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夫妇居住的房屋由奎屯热电厂供暖。在2006年至2008年两个供暖气期内,张某夫妇因奎屯热电厂的供暖不达标而拒付暖气费。奎屯热电厂多次向张某夫妇索要均遭拒付,于是奎屯热电厂于今年6月将张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夫妇支付暖气费4353.36元、滞纳金3500元、律师费800元及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被告张某夫妇辩称,原告供热达不到温度标准,只有14度,曾多次找原告解决,但原告未采取措施处理,因此拒付暖气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给被告供暖,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认真履行义务。原告作为供热方,有向用户室内供热达到标准的义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用户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处理;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因经营者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在本案中,两被告自认室内温度14度,因此两被告应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原告交纳暖气费。两被告拖欠交纳暖气费是因为原告给两被告供暖达不到标准,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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