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名誉权纠纷,歌手斯琴格日乐将金沙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金沙向北京市第二中院提起上诉。今天(10月13日)下午,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起上诉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8日,金沙在自己博客上撰写博文《当女歌手变成泼妇》,文中称“斯琴格日乐,……那你可以告诉我……那破口大骂的泼妇是谁啊。……她怒吼:滚,滚蛋,说完便扔了个黄色坐垫过来,从我肩膀擦过砸到我的歌迷身上。”同年3月2日,金沙在其博客上发表《日记》,称:“我希望你能诚实一点,……光在歌坛,你就爆粗口陆续骂过孙悦,金海心同志。你再这样继续发展下去,怎么对的起生你养你的那块地方。”同日,金沙又在博客中发表《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称:“听说你找个托,冒充电视台的司机师傅的口吻对我发起新一轮的攻势,我希望你能阳光一点,诚实一点。”
斯琴格日乐认为金沙文章中的上述内容侵犯自己名誉权,故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金沙博客中的侵权言论被国内外众多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描述和侮辱性的谩骂,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自己名誉权。自己作为知名艺人,名誉受到了极大影响。故起诉请求判令金沙立即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博客侵权文章;在金沙博客及国家级报纸网络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自己1.2万元公证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沙在其博客中发表的文章,称斯琴格日乐曾公然辱骂其,对此情节其并未举证证实,故认定其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同时,该文章中指称斯琴格日乐为“泼妇”,并劝原告“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斯琴格日乐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本院认定金沙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斯琴格日乐要求金沙停止对其名誉权侵害,删除其博客侵权文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同时,判令金沙在原侵权范围内向斯琴格日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斯琴格日乐要求金沙赔偿公证费用,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到损失,故该请求不予支持。斯琴格日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本院酌定。据此,判决金沙将其博客中文章《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及二OO八年三月二日的《日记》删除;在其博客中刊登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的声明;给付斯琴格日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判决后,金沙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并向法院提出了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请求。
金沙及其代理人上诉称,自己住所地不在东城区,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实施或结果发生地在东城区,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自己在博客中对事实的描述无虚构或夸大之处,使用的语句只是反映了当时的客观事实,并无侮辱性;引起纠纷的过错在斯琴格日乐方。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今天,金沙与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上,为支持自己观点,应金沙请求,法庭还传金沙方两名证人出庭作了证。
斯琴格日乐代理人答辩称,案件造成的结果在东城区,东城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准确;不认可对方的证人证言,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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