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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在线办公: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5 12:59:00

       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其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依据1989年11月18日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包括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证书。土地登记既是国家确认土地权属必须例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侵犯的保障措施,它还有助于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土地使用制度。凡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文件、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根据土地登记的文件对土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法定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登记又称日常土地登记,是初始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或者新产生的土地权利及内容进行的改正或新设登记。
  我国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机关是:
  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及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负责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2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负责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依据指引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土地登记规则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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