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上海投资者吴某一款10万元的境外理财产品近一年时间里“颗粒无收”,吴某为此将推出该产品的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投资合同并赔偿3500元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吴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5月,吴某购买了上海一家外资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该产品与美国上市的四家股票挂钩,设计于2009年12月到期,向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且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据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当时,吴某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投入人民币10万元。
去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席卷美国,吴某开始担心起自己的投资状况,于是向银行询问。银行回函,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
今年4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初投资是被银行“忽悠”所致,因此要求撤销其与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同时向银行索赔3500元。
案件审理中,当事双方争议颇多。吴某称银行当初并没有详细说明投资风险,且风险提示抄录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违反了有关银行规定;签合同时,银行没有出示全部合同条款;按照银行向银监局的备案,该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群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领及中小企业主,而其本人现已退休,并不属于这一客户群范围。
银行则辩称吴某要求购买理财产品时手上拿着写有批注的产品广告,显然事先已做了“功课”,具有强烈的购买意愿。双方签订合同文本时,银行出示了全部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事实。风险提示抄录经吴某口头授权,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吴某在相关文本上签字确认。同时,该理财产品为到期保本型,吴某在合同到期时可以收回投资本金和可能产生的收益。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后,吴某提起上诉。
(吴艳霞)
法官说法
理财合同合理合法 投资就应自负其责
终审宣判后,承办法官俞巍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并呼吁投资者理性投资。
俞巍认为,银行推出理财产品时,事先曾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系列文本中格式条款的各主要部分,文字表述并无歧义,可以达到投资者理解的程度。作为到期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其收益结构、提前赎回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导致该项投资业务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失衡,更无免除受托人过错责任和主要义务的违法条款,因此合同并未显失公平。
本案中,吴某在投资决策前已经过了相应测试,选取的理财产品特点与测试结果相符。同时,吴某在投资确认声明上签名,应视为银行已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银行虽在备案文件中载明该产品“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领以及中小企业主”,但法院认为只要合同签约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销售对象方面,该文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因此,吴某要求撤销理财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
另外,俞巍指出,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境外理财产品在我国发展较快,但由于今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不少理财产品都未实现收益甚至亏损。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发现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不少个人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银行储蓄,对产品缺少深入了解,总以为“保赢不输”,对于金融理财的风险预期不足;二是银行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本案中,合同中的风险提示抄录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不符合有关规定,容易产生纠纷。推广理财产品时未严格限于“定位人群”,风险提示、文本制作方面也需要改进。
为此,俞巍建议中小投资者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投资决策之前对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有关部门同时也应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宣传和银行的规范管理。
(公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