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投资有风险 理财当谨慎一投资者撤约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徐媛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22 15:55:00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上海投资者吴某一款10万元的境外理财产品近一年时间里“颗粒无收”,吴某为此将推出该产品的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投资合同并赔偿3500元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吴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5月,吴某购买了上海一家外资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该产品与美国上市的四家股票挂钩,设计于2009年12月到期,向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且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据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当时,吴某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投入人民币10万元。

    去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席卷美国,吴某开始担心起自己的投资状况,于是向银行询问。银行回函,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

    今年4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初投资是被银行“忽悠”所致,因此要求撤销其与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同时向银行索赔3500元。

    案件审理中,当事双方争议颇多。吴某称银行当初并没有详细说明投资风险,且风险提示抄录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违反了有关银行规定;签合同时,银行没有出示全部合同条款;按照银行向银监局的备案,该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群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领及中小企业主,而其本人现已退休,并不属于这一客户群范围。

    银行则辩称吴某要求购买理财产品时手上拿着写有批注的产品广告,显然事先已做了“功课”,具有强烈的购买意愿。双方签订合同文本时,银行出示了全部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事实。风险提示抄录经吴某口头授权,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吴某在相关文本上签字确认。同时,该理财产品为到期保本型,吴某在合同到期时可以收回投资本金和可能产生的收益。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后,吴某提起上诉。

(吴艳霞)  

法官说法

理财合同合理合法 投资就应自负其责

    终审宣判后,承办法官俞巍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并呼吁投资者理性投资。

    俞巍认为,银行推出理财产品时,事先曾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系列文本中格式条款的各主要部分,文字表述并无歧义,可以达到投资者理解的程度。作为到期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其收益结构、提前赎回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导致该项投资业务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失衡,更无免除受托人过错责任和主要义务的违法条款,因此合同并未显失公平。

    本案中,吴某在投资决策前已经过了相应测试,选取的理财产品特点与测试结果相符。同时,吴某在投资确认声明上签名,应视为银行已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银行虽在备案文件中载明该产品“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领以及中小企业主”,但法院认为只要合同签约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销售对象方面,该文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因此,吴某要求撤销理财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

    另外,俞巍指出,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境外理财产品在我国发展较快,但由于今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不少理财产品都未实现收益甚至亏损。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发现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不少个人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银行储蓄,对产品缺少深入了解,总以为“保赢不输”,对于金融理财的风险预期不足;二是银行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本案中,合同中的风险提示抄录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不符合有关规定,容易产生纠纷。推广理财产品时未严格限于“定位人群”,风险提示、文本制作方面也需要改进。

    为此,俞巍建议中小投资者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投资决策之前对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有关部门同时也应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宣传和银行的规范管理。

(公长章)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气死人也偿命——法院判气死人者赔偿19万元
下一篇:购房人协议退房 开发商被判还贷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 商铺没有房产证 租户无法办执照法...
· 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是哪里
·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
·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
· 石家庄市拆迁区位补偿标准价格最新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土地房产矿产资...
· 商品房买卖之法律自助手册
· 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
· 房地产税收筹划讲座企业税务风险和...
· 山西原平:会议纪要与国家法规的博...
· [林权托管]林权证登记托管委托...
· 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
· 原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最新:买卖房屋需要交哪些税?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买房子除了...
·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 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
·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