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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网上办公: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30 10:44:00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就该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劳动部答复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所以劳动部门与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规定也不一致。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人民法院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相关规定为: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支付工资、补偿金、福利待遇等,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为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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