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浙江省台州市一名业主称自己购房时房产公司承诺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可事后办理有关权属证书时却变成了40年,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多收的30年土地出让金。今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房产公司没有构成欺诈为由,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业主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4年9月,赵某与浙江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黄金地段的凯悦大厦一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4.93平方米,每平方米1.61万元,总价88.4万余元。事后,赵某按约付款,万达公司也依约交付了房屋。
2007年4月,赵某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书时,发现土地使用时间登记为40年。多次交涉未果后,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9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为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多收的30年土地出让金37.9万余元(即商品房总价款按70年分摊)。
庭审中,富尔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记载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为“出让”,合同号为台开土合(2001)第35号。而在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说明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办公用地为50年。因此,合同第一条仅系大厦项目建设依据的介绍,并非是向赵某作出的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承诺条款。况且,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三条中,房产公司也已明确告知,合同所涉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
同时,富尔达公司称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均明确规定,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现实生活中,上述规定属于公开事项,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理应知晓。本案中,赵某签订合同三年多后才提出质疑,富尔达公司认为不应排除恶意诉讼的可能性,属于严重违背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行为。
另外,富尔达公司认为赵某购买商业用房支付的是房款,并非土地出让金。涉案房屋如果刨除掉土地出让金,价格将大大低于同地段同时期的其他商业用房的价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提起上诉。
(王先富)
法官说法
合同内容合理合法
诉讼请求理解有误
终审判决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相关规定如何理解。
涉案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载明:该地块面积为509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办公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9月10日至2071年9月9日。据此,赵某认为房产公司实际上是承诺涉案商业用房的使用期限为7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第一条的标题为项目建设依据,因此该条款应理解为房产公司向购房人说明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以及使用年限,具体涵义应理解为:规划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办公用地,用途不同,则使用年限不同,其中最长年限为70年 ;至于其中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40年。
因此,房产公司并未向赵某承诺过商业用房的使用年限为70年,故法院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 理)
编 后
投资房市有风险
决策之时要谨慎
据悉,近几年来台州房地产市场一直是“牛市”,作为浙江的二、三线城市,2001年台州普通商品房均价仅为每平方米一两千元,而到了2007年底,已上涨到5000元至1万元,个别黄金地段甚至超过万元。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台州房市开始低迷,据本案所涉其他购房户反映,他们2004年购买的店铺价格为每平方米1.61万元,但现在的投资前景只能说是理论上有涨价空间,实际上却是有价无市。现在,上百万资金积压,想出手很困难,即使以原价再加点利息也根本卖不出去。
台州中院的统计数据则显示,仅仅在今年1月至9月间,台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及房地产的纠纷案件就有1582件,同比上升32.8%。
具体到本案,一审时与赵某一起提起诉讼的业主有十几个,二审时他们出于效率考虑放弃了上诉,仅剩下赵某还在坚持。但是,二审开庭时,十几个业主全部到庭聆听审判,休庭期间则纷纷指着房产公司的代理律师大骂,情绪十分激动。
看来,类似纠纷只是又一次验证了“老话”中蕴含的道理:房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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