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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信息交流会主题演讲录音整理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1 19:40:00

《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信息交流会主题演讲录音整理
关于NPOs组织有关税收的情况,原先我也不是很熟悉。从93年开始,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行税制改革,民政部觉得税制改革是一个机会,关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该如何考虑。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我们有很多的成果,包括在座的邵老师。因为90年代,我们国家对非营利机构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有了理论上的充分准备和社会舆论上的充分准备,政府有关部门对非营利组织是越来越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出来以后,民政部作为主要的非营利机构的主管单位,向世行提出中国要有这方面的研究,委托世行找专家来研究。我很荣幸,在国内,我是代表国内的专家来参加这个项目。还有两位美国的教授,是属于国际专家。项目执行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座有很多我们都打扰过,包括我们主持这次会议的NPO信息咨询中心,他们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方便。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总的报告,这个总的报告只是一个框架性的、轮廓性的设想,并不具有很实际的操作意义。它只是一个总体的设想,也不是说在现阶段就能实施,有一些可能是很远景的目标,但是现阶段,有些是可以实施的。04年完成报告,报告完成以后,世行也转交给民政部门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如财政部、税总、国务院其他有关机构。现在来看应该说这个报告已经发挥作用。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其起草过程的透明度现在还不够。要是将来法律透明度够的话,起码从税法的角度来讲,正式立法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大家就会看到。既然现在我们的透明度不够,我们的税法还没有正式地立法,还在讨论的过程中。有一点我可以欣慰地给大家说,这个成果已经在我们的税法研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有一定的体现。
  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做一个首席发言。我看这个会场不像报告会,象研讨会,更适合开会。这么好的条件是天狮集团提供的,我想我们也算个研讨会吧。如果在为大家报告这个成果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出来,我们可以交流,这样能收到更好的效果。我主要是就报告的成果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这个介绍分六个部分:第一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认识,这是一个基础性的东西,一些概念、特点、定义等等。第二是中国现行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制度,就是我们非营利组织涉及哪些税收问题,需要交哪些税。第三是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在这个总的税收体系下,我们也有一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包括过去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是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就是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征收过程中,增大管理的一些做法。第五是中国税收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对我们的现行的税收制度有一个评价。最后就是关于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一些设想,关于这些设想我会简单地给大家做一些介绍,但不会太详细。

第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认识
  这是对我们这个研究成果的一个基本认识。非营利组织在各个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是都存在的,而且各个国家对非营利组织都是鼓励的。从理论研究来讲,对非营利组织有各种不同分类,有说非政府组织、者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的。我们国家还有叫非企业单位的等等。独立部门,英文中经常用公民社会这么一些提法。对于这些提法有各种各样的定义,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理论认识是理论研究的一种需要。从法律上讲,从税法上讲,我们国家还没有明确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上的概念。不仅税法上没有,就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本身也没有一个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我们现在只有一些具体组织的条例,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条例,基金会的条例,事业单位的有关条例规定等等。这些应该说都是非营利组织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在不断完善。但由于尚不健全,还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制度来规定非营利组织,这是我们法律的欠缺的地方。所以说探讨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它的内涵、外延,应该是怎么定义的。它的定义决定它的范围,组织机构的范围。内涵决定外延。在这个研究中我们定义非营利组织这样的: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收益,活动有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主要从事慈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扶贫和法律援助等事业活动。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我们把它定义为公益性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当然这是比较抽象一些,所以又具体列举了一些行业,就是慈善事业、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扶贫、法律援助这些事业活动。结合我们国家的现状,我们这个研究就确定为三个组织形式: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由于事业单位现在看来已经不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了,将来可能事业单位这种概念我们也不会再使用了。我们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国务院现在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中没有关于事业单位的定义,这样一来,税收上就有问题。我在后面介绍税收政策的时候,我会给大家介绍。税收上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但是没有界定什么是事业单位,谁是事业单位,这就是一个法律上不严谨的问题。
  根据上述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我们扩展非营利组织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1)非营利性。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出发点。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强调它的非营利性的目的,这是它的目的性。当然,强调它的目的性,并不排除它从事一些有收入的活动,也不是否定、停止有收入的活动。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有关的条例规定,都是允许这些机构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但是,有收入的活动应该是为组织,为这个组织的主要目的服务的,不管它是从事哪个领域的。这是它的非营利性。因而有别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的组织。营利组织主要是以赢利为目的。政府组织就不应该有有收入的活动。当然我们前二十年搞乱了,现在比较规范了,政府机构是不允许有赢利性的活动的。国务院也是明确规定的了。刚才,我和法律援助中心在探讨这个问题,有许多地方冒充税务局推销书,还有网站,说是提供咨询,我估计大家都遇到过,就像这种利用政府机关的名义从事一些赢利性的活动,我们都可以给它拒绝,或者扭送公安局,派出所等。因为现在国家不允许政府机构从事经营性的活动,所有的经营组织,都必须和政府机构脱钩。这是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这就是谈到的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目的,它和政府组织和赢利组织是不一样的。
  (2)非政府性。非政府性,换一种说法就是民间性。就是这些组织它不隶属于政府,在我们国家这些组织原先是隶属于政府的。所有的事业单位,原先用事业单位的称呼,都是因为这些组织隶属于各个政府部门的缘故。但是,真正的非营利组织应该是一种民间性的、非政府的社会联系和协调的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是独立。政府可以支援它,可以给它经费,可以给它政策上的支持,可以给它创造环境,但是它的财产、人员都不属于政府。
  (3)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非营利组织都应该从事一些公益性的活动,互助性的活动,作为社会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什么呢?是指它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无论是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基金会都应该是民间投资举办的。当然,现在过渡时期,还有一些政府投资。但是它本身,不管是谁投资的,它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的资产不属于任何人。不管是民间的、还是政府投资的,它的资产只属于这个机构,是这个机构资产。当然,现在,法律上有些有规定,有些没规定。即使它关闭了,这个组织不存在了,因各种原因关闭了,它的资产也不能分配,应该转移给其他相同性质的单位,这是对它的一个要求。
  (5)志愿性。公众志愿参加,志愿合作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参加组织的人,具有使命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不能以个人得到高额回报为目的。通过志愿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有些国家就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不象我们国家,现在有些非营利机构的负责人会得到比较高的回报。这些都跟它的组织的性质是不一致的。你既然从事这样的事业,你就不能象企业家那样获得高额回报。这样会扭曲经营者的目标。
以上是它的五个特点。我们给它限制的。针对这五个特点,有一些具体的形式,将来在税法上就可以表现出来。那么在我们的研究里面,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式主要是这三种形式:一个就是社会团体,我们也有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例来规定社团的性质。第二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有关的管理条例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范围比较广,而且这一类组织也比较乱,有时,赢利、非赢利很难划分,也是很难办的一类群体。第三就是基金会。基金会从事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等。相比较而言,基金会比较清楚,好管理些。其次就是社团,现在来看,成立的社团大多是由原来国家办的社团转化而来,这样的情况比较多。民间自发成立的较少,所以社团也是比较规范的。现在比较乱的,不太好管理的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它的登记、管理、程序、手续都不规范。
  除了上述三种形式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形式。考虑到我们国家发展的现状,就不在我们研究的范围。如一些特殊的社会团体,它虽然不登记,但也是从事公益性的活动。比如我们社区里居委会搞的一些活动,什么排球协会、足球协会、老年人活动协会或者是学校的学生会等等。其实这也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但是它是属于一种自助互益性的,跟社会接触不多,对社会影响不大。所以在研究里一般就不包括这类组织。这是我给大家介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认识、概念、特点和组织形式。

  第二中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制度
  由于我们国家是转轨时期的国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国家一般不使用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我们一般用事业单位来规范这些有关的机构。所以,在税收上很少用非营利组织来定义非营利组织的征税问题。只有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社会影响越来越大,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机构等概念才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也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所接受。所以在税法中也逐渐地体现出来。即使是现在,有关“非营利”的名称应该怎样称呼,也是存有疑义的。比如我们现在用的“营利”的“营”,是经营的“营”,就是大家都不从事经营活动,是这么一个概念。在我们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的研究中,有的用“赢利”的“赢”,赢利的“赢”就是获得利益。一般来讲,不咬文嚼字,不认真探索的话,这两个应该说是没有大的区别。但是,要认真要咬文嚼字的话,这两个字有很大的区别。但是要从营利、非营利、经营的角度来讲,从一开始,你就不可以从事这些活动,是非营利的。那么“赢利”那个“赢”呢,就是赚钱的那个赢利的“赢”的话,你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不赚钱。那谁从事经营活动不赚钱呢。但是从法律的严谨性来讲,我要从事活动不赚钱,也可以叫做非赢利的组织。所以,我们觉得用“经营”的“营”可能更好一些。就是不管你能不能赢利能不能赚钱,经营活动都是不应该参加的。我们也跟外国专家探讨,因为国际上也没有很严格的区分,英文就是profit, 但是中文转换过来就有差别。
  那么现在所有的非营利组织有关的税种大概有十三个税种。
  (1)  企业所得税
  我们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内资企业的,我们研究主要是对国内的,所以说不涉及外资企业的非营利的问题。这个研究成果出来以后,有外资企业也提出意见,说我们外资企业也在中国搞经营,营利性活动,世行也遇到这个问题了,前段时间还问我,说印度尼西亚海啸我们也捐款了,按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当然它还有一些其他的活动,是世行本身组织的一些慈善事业活动,说那我们这些是不是也可以扣除,这个我们就做不到了。有些政策它没有覆盖到这么宽。我们这个研究也是对中国国内的企业,所以外资企业知道了以后就提出意见了。我们外资企业也要参与非营利活动,我们也要在中国成立非营利组织。我们知道有许多世界性的非营利组织是在全球开展活动的。那么在中国也成立分支机构,那怎么办。确实他们提出的问题是当时我们没有考虑到的。所以,在以后的深入研究时,也应该把外资投入的这一部分也考虑到。我们这里说的企业所得税只是说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
  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无论国营、集体以及各种有收入的单位都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作为非营利机构来讲,只要有收入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业内收入还是业外收入。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特别是有些社团的收入来源还是很多的,有的甚至达到二十几种,都跟自己业务有关。比如说,我们去搞一个经贸活动,商品买卖,倒一把什么篮球鞋、网球鞋,这个我们一般都是不做。跟业务有关的活动如培训、咨询、著书立说,会费等等这些收入。还有其他的一些免费的项目,基金的股息、利息的收入等等。这些所有的收入都纳入企业所得税承管范围,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每一项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都是可以扣除的,然后对纯收益进行征税。那么这个征税是没有差别的,都是33%的税率。差别在什么地方呢?就是一般非营利组织的赢利水平都不高,都属于低赢利水平,所以对这些组织我们一般使用低税率。
  我们国家对年收入较低的一些机构有两档低税率,一个就是3万元以下的,不超过3万元,可以按18%的税率进行征收的。第二就是3万元到10万元的,是按照27%的税率进行征收的。许多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这种低税率的优惠。对非营利组织来讲,一年纯收入能超过10万元,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就是这样的。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汇算清缴。一般每月或每季度预交,然后按年汇算清缴。我们是按日历年度,每个年终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  营业税
  营业税对非营利机构来讲接触比较多,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并列的税种,营业税是对第三产业,服务行业进行征收的。增值税主要是对物质生产、货物生产和销售进行征收的。一般情况下,从事货物生产、即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就交纳增值税。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就交纳营业税。多数情况下,非营利组织都是从事第三产业。比如提供各种服务,有收入的会议、培训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和所得税不同,所得税是对纯收入进行征税,扣除了成本费用以后的纯利进行征税。而营业税是按经营收入进行征税。只要有收入,按全额征税。
  营业税的税率比较低,一般是3%或5%。会议等一类,属于服务类,一般是按5%征收。它有三档税率:3%、5%和20%,娱乐业、特殊娱乐业按20%征收。但是有一点,如果月收入额不超过一定数额,就是我们说的起征点,达不到这个起征点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这个起征点现在是2000—5000还是1000—5000,是由各地各省级政府来规定的。我也不太清楚北京市是怎么规定的,各地规定不一样,北京好像是5000。就是月收入额要达不到5000,达不到起征点,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北京也有变通的做法,好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北京采取预扣的办法,劳务收入按3%预扣。有些偶然收入都是这种做法,在代扣代交时都要按3%。但是,预扣到年底时应该汇算清缴,对个人所得收入进行汇算。属于应缴部分则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国家现在个人所得税还没有年终汇总交纳的制度,所有这个预扣实际就变成征收了。你要跟北京地税局有争议,打官司、诉讼,还不太好说。因为到年底,你要申报。你可以申报也可以不申报,你不申报就意味着认可这个预扣的个人所得税。所有各地方都有一些小的灵活性。营业税大概就是这个情况。按照这个经营收入进行征税。有收入都要征收营业税的。
  (3)  增值税
  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不涉及到增值税,但是,偶然也有涉及到增值税的。有些救济物品,在周转过程中,有些单位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如98年水灾的时候,就有这种情况。有的生产单位把方便面、矿泉水,衣物捐献给慈善机构,慈善机构再给灾民。这种情况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虽然赠送给了公益事业,但是我们对他也是征税的。当时也给国务院打过报告,说是不是不征税了,但国务院没有批下来,后来还是征税了。企业捐赠给我们时是征税的,如果我们转赠,如果是国家认可的慈善机构,不会征税。但是,如果我们手上有一些购买的货物,比如说办公设备,我们买了发给地方的分支机构。这就麻烦,这就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了。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了解情况,不会征税。但是,有些就要缴税了。
  缴税也分不同情况。一般商品是17%,有些地税的商品是13%。比如说这个书,本来出版社、印刷厂出版的书,我们在购买时已经含税了,13%的地税率。但是如果我们再销售,偶然一次也就算了,一般就不缴税了。如果是经常图书再销售的话,图书也是应该缴增值税的。另一方面,你又是小规模纳税人,非营利机构一般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又不能获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再转让书的话,就应该按小规模纳税人按4%来缴纳地税率。零售环节按4%来纳税。现在多数非营利机构都没有这种买书卖书的征税的,因为视同你是最终消费环节了。但是如果认真起来,再销售书,也是应该纳税的,应该纳增值税。这是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也跟营业税一样是有起征点的,是2000-5000,也是由各省政府来规定这个起征点。要是达不到这个销售额,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我们很少遇到的。当然进口时会遇到。国外的慈善机构捐赠我们一些物品,进口的时候,除了缴纳关税,还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是可以特批的,大宗的有些是可以免的。象关税它也有规定有些是可以免的,有些是不可以免的。要根据具体的货物,还有进口机构的情况。这是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没有普遍规定说是免税的。那么这是增值税。
  (4)  关税
  关税我们一般不会涉及到。主要是进口一些东西。有时候,国际慈善机构给我们捐赠,捐赠在进口时,就要缴纳关税。这个关税不是对方缴,是我们缴,接受方来缴这个关税。因为对方我们征不到,对方是国外的慈善机构。好在现在关税的税率在不断地下降,04年平均关税已经下降到10.4%,有些机构也能适应了。
  (5)  房产税
  房产税现在比较混乱,如果是属于原先的事业单位,一般是不会缴税的。新成立的非营利机构拥有房产,都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规定按房产的价值来征税。现在要改革,将来改革以后,按房产的评估值征税。现在还是按房产的价值征税。即按房产原值,减出一定的比例,10%-30%,这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对剩下的余值进行征税。税率是1.2%。一年征一次。这个的负担不高,不重。但是如出租,获得一些收入补充,补充经费,对租金就要征收房产税。租金征收房产税的税率就比较高,是12%。租金按月按年按12%的税率来征收。
  这个房产税条例是86年制定的。当时考虑到中国的情况,人多地少,不鼓励占有更多的房屋,所以,税率定得比较高。这几年,政策又有变化。这几年提倡房地产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还有三级市场。出租是属于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不活跃,那么一级市场也不活跃,影响房地产发展。这是前几年,2000年时,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的想法。所以出台了一些政策来进行调整。但是今年以来,又有变化。大家知道今年对于恶意投机购买房地产,各大部委都发了文件,对于房地产的投机行为进行限制。那么这也是一个新情况了。不鼓励投机性地购买住房。当然,居住用房还是保持原有政策不变。抑制房产价格,也涉及到房产税。
  (6)  车船使用税
  一般单位都会有车,船比较少一点,一般都是有车。车船都是要征税的。也是按年征收。货车按吨位,客车按载人数征收。如北京市的小轿车,我知道是按200元征收。它有一个幅度,150-800元,由各省政府来决定。各地的车船使用税的税率、税额都不一样。车船使用税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7)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国家土地国有,城镇土地国有原则,使用公用土地就要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额计算,按年计算按年缴纳。税额不高,每平方米的税额大城市每平方米是0.5-10元,一般不会超过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工矿区0.2-4元。一般来讲,占地面积不会很大,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也不高。现在要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改革就是要提高税额。
  (8)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有可能会遇到,但多数情况下是不会遇到。拥有了房地产再卖时,如果超过了原有购买时的价值,就是增值额部分,如果增值额超过50%,那么就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当然要扣除成本费用。这是按四级累进税率来征收的。这个增值额超过50%,税率是30%;50以上-100%,税率为40%;100%-200%部分,税率为50%;200%以上,税率为60%。这是抑制房地产投机、避免泡沫的一种措施。一般很少遇到,除非卖的房地产增值比较多。
  (9)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只对占用农用耕地征税。现在政府是重复的,一方面是占用农用耕地,政府采取收购的办法,然后收取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是税收上,占用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是保护耕地。耕地占用税由地方政府在税额内规定,一次性缴纳,按实际占用的面积来计税。税额不高,八毛到五块钱之间。我们一般不会占用耕地,很少有这种情况。但个别单位,有可能会在郊区设立机构,占用耕地情况会遇到。
  (10)  契税
  契税也不是经常性的行为。买卖房地产的土地房屋权属时,有房地产证书,对这个证书要征收契税。这个契税是对购买方征收的。卖房地产时是不需要缴纳这个契税的。在买房地产时,或者权属、使用权时,要缴纳契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包括房屋的买卖,房屋的赠与和房屋的交换。交换也视同为一种买卖行为。契税的税率是3%-5%,由地方政府、省一级政府来规定契税的缴纳。但是,居民住房的契税是比较低的,北京是0.5%,有优惠。
  (11)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就是在购买汽车时缴纳的税种。现在汽车降价比较快,汽车价格跟不上降价的速度。买车的价格和实际购买车的价格和计税价格可点差异。只有购买车辆时才缴这个税,不买车时就不用缴这个税。
  (12)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个税是一个附加税,它和流转税相对应。我们所说的流转税是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环节周转过程中需要缴纳一种税种。象成本费用,只要你有经营行为,活动行为就要缴纳这个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都属于流转税的范畴。但是关税,由于我们国家体制,关税不在我们计算的范围内。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流转额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只要缴纳增值税或者是营业税,就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缴纳这两个税就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也就是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额,大城市是7%,中等城市5%,小城市是1%,三个不同的比例。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税。要是折算出它的实际税率,大城市的7%折算成实际税率大概为1%左右,就相当于营业税加了1%。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印花税
  印花税有两种情况,对于帐簿,都要贴花。北京市今年搞了一个新的印花税票。听说还挺好。再一个就是购销。所有的购销合同、技术转让、借款、财产保险等合同,产权转移证书都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有定额,象帐簿、还有一些证件,都是定额贴花。也不贵,帐簿是5块钱。但是要是签订的合同,就是定率的。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按照1‰-0.5‰。不同的合同,按合同额规定不同的税率。当然我们有些机构到股市筹集资金,参加股市炒股,那么还要涉及到证券交易印花税。它也是一种印花税,现在是1%。买卖双方都要征收的。
  以上给大家介绍了十三个税种,实际上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真正在日常活动中要缴纳的税种大概也就是5-6个。如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还有第三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分三种情况。一种是非营利组织本身可以得到的优惠政策。第二种是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鼓励企业支持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种情况是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非营利组织,还是按照刚才的税种的顺序来介绍。对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采取的口径就是适用。因为,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原先不用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这几年才开始使用的。原先有许多规定是按行业来进行的。那么,是这些行业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的待遇。这是可以比照进行的。
  第一、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有一个文件叫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是这个文件,其他一些相关文件中还有一些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一些免税待遇。归纳起来有九条,其中大部分跟财政资金有关。
  (1)  财政拨款。获得的财政拨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2)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我们许多组织可能不会有,但有些组织是有的。就是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相关的附加收入。经过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
  (3)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包括计划单列市),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些非营利组织它是行政事业单位,它有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4)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有些个别的社团可以得到预算外资金。这个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也是可以免税的。
  (5)  从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得到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因为我们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还没有转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今年开始实施事业单位的改革,但事业单位的改革是改聘任制,它的体制不知道该怎么改。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这个也是财政性拨款,这个也不是征税的。
  (6)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这是免税的。这些我们多数事业单位可能都会遇到的。因为前一段时间,有许多事业单位都办实体的,以获取收入,这些实体单位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再上缴给这些事业单位的话,这一部分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的资助。这是财政性资金,政府资助,是可以免税的。
  (8)  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团多数都是有的,所有的社团都是有会费的。这一部分是免税的。
  (9)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也是免税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给了非营利组织,并不是非营利组织本身用的,大家知道,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这些捐赠收入是要给事业,被支助人的。所以这部分也是免税的。
  这九类情况,企业所得税规定得比较清楚。关于所得税的。除了上述九条之外,在税法上,就是税收政策规定上专门对一些非营利机构有规定。比如对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这是这几年用的概念。就是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从事非主管、非主营业务收入而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投资的部分,经过批准后,可以抵扣应纳所得税部分。这是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的特殊规定。
  对于公益事业的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国库券除外,因为所有的国库券对所有的企业都是免税的,它不纳入征收范围,对基金也是一样。基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税。这是对公益性的事业基金的一些特殊的规定。这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营业税
  营利税也有一些规定,主要是按行业。有六种情况:
  (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这些收费,免收营业税。幼儿园、托儿所这些组织,不是因其投资性质免税,以前都是国家投资的,而是因其是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得以免税、或减免税的。
  (2)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都是可以免税的。那么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我们现在有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在一定时期,比如三年也可以免营业税的。现在我们对医疗和科研机构都使用了营利和非营利的概念,来区分。
  (3)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可以免营业税的。但是这里的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经过统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我了解有些省,即使是民办的学校,因有学历,符合这一条,有些省也免了。各地掌握情况不一样。
  (4)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还有科技馆,最近明确了,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都是免税的。那么这些免税都是指第一道门票的收入,有些场馆是园中园,园里还收第二道门票,这一部分就不免税了。而且,在馆里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也不能免税。比如卖食品、纪念品,这些收入是不免税的。
  (5)  财政性的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其营业税是免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也免了。
  (6)  非营利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取得的相关的收入,免营业税。这是对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的照顾。这是营业税。

  第三、关税
关税也有一些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可以免进口关税。所以争取在国外到的一些捐赠,最好这个关税是可以免的。但是增值税是没有免的。
  第四、房产税
房产税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可以比照的一些减免税的政策。有三种情况。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能获得财政资金,获得事业费的收入,这些都是可以取得房产税的免税。当然这里指的房产是自用的办公用房或公务用房。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这种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经费,即包括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包括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自用房产。这是关于有事业经费的单位的。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这些也免房产税。
  第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和房产税的免税是一致的。也有三种情况可以免税。
  第六、关于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虽然税额不多,但是特殊用途的车船比较多。对于特殊用途的车船有一些减免税的规定。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这里的人民团体跟房产税的人民团体是同一口径。可以免车船税的。
  (2)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  防疫车、救护车以及其他的各种车船。如环卫部门的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葬用车、公安部门用车等等。还有就是非营利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使用的车船等等也是免税的。即使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也有一定时期可以免税的。是三年期免税。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也是可以免税的。这是车船使用税对于一些特种行业给予的免税,
  第七、耕地占用税
  只要占用耕地就要征税。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一些事业单位是可以免税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用地,都是可以免税的。具体的有一些界定,如学校,免税的是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等等。还有殡仪馆、火葬厂也是可以免税的。疗养院是不能免税的,学校如果是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这些也是不给免税的。但这是耕地占用税,一般我们是很少用耕地的。
  第八、契税
  契税也有一些免税规定。包括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契税有事业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第九、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也有免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船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这是我给大家介绍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大家可以感觉到有关非营利组织这些的政策的规定,不是系统的,而是零散、散见于各种税法种的。而且其基础,对象也不明确。有的按主体,有的按客体,有的按收入,有的按对象。这和我们国家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有关系的。这是第一种。
  第二种就是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种情况:
  第一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把房地产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作为捐赠,企业本身没有获得增加值,这个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第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大家都比较熟悉、也比较关注了。因为我们经常会去拉一些企业的资助。我们国家跟其他国家不一样,我们是要在指定的、特定的机构,通过这些特定机构提供捐赠,才可以对这些企业提供税收的抵免。给予捐赠企业一些优惠的规定有七种情况。
  (1)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一般的企业可以是3%以内的给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1.5%。因为金融保险类它的额度比较大一些。这是普遍性的规定,一般企业就是3%,金融保险就是1.5%。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这个范围是有界定的。红十字会必须是指县级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相关活动的红十字会。
  (3)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也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康复中心等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也是有列举的。比如减灾委员会、宋庆龄基金会、希望工程、发展基金会、志愿者、老年基金会等等,有十几家单位,最近又批了几家,将近二十来家了。这是对于老年事业的捐赠。
  (4)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也是可以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指的是乡镇和村的小学、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对它们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5)  对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给予全额扣除。
  (6)  对于文化、艺术等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10%给予扣除。这里的文化事业也是又界定的。有三种情况:
  (a)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以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b)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
  (c)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口径比较大。这是按10%给予减免扣除的。
  (7)  企业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获得会费的社团免税了,从企业的角度,缴纳会费的企业也可以税前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这么七个方面。这是对企业捐赠所做的规定。
  第三种就是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也可以向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个人捐赠和上面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大同小异。扣除的比例不太一样,但范围是差不多的。一共有五种情况:
  (1)个人通过有关机构,向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没有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扣除。这是30%。
  (2)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口径和企业所得税是一样的,可以全额扣除。
  (3)个人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4)个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5)个体工商户向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公益事业的捐赠,也是30%可以扣除。
  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公益事业、非营利机构的捐赠在税收上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能直接捐赠,这是管理上的需要。必须通过政府或者一个中介机构,比如通过国家列举的非营利机构进行捐赠。一个律师事务所进行捐赠,主要用于法律救援,它的捐赠必须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才可以免税。这是范围上的限制。
  还有一个是比例上的限制,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是全额扣除的。但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是有限制的。有些可以全额扣除,有些是10%,有些是3%。因为现在管理也跟不上,限额要是全部打开的话,会存在问题。尤其个人,象美国个人通过捐赠来避税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避税以外,我们国家的限额也是比较低的。个人所得税30%实现起来也比较困难,我们不是年终综合征税,现在是每月计税扣除。分类、分项、分别定义,分别征收的,操作起来还有一定难度。这是我给大家介绍的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四、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中国还没有对非营利组织的单独的税收管理办法,去年刚刚有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但是税收上还没有。税收上,政府制定法律,还是比较慢的。通过研究,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单独的管理办法。从纳税申报、表格、程序到证书等等,应该有一个系统的规定。但是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实施这方面的工作,说明也是重视不够。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仍然是按照一般企业的管理法则。现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都是按照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来填报的,有许多项目和我们的特点都不适应。这是目前我们没有解决的问题,当然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了。
一般来讲,从程序上有六个方面:
  第一、税务登记
  只要设立一个机构,就需进行税务登记。需要明确一点,不管是营利非营利,有收入没收入,都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只要是一个法人主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都是需要登记的。关于这一点,不仅我们,许多政府部门的人员都不接受,不理解。当年我们跟卫生部政策法规司谈的时候,他们就认为我们非营利的医疗机构为什么还要登记呢?他就不愿意进行纳税登记。说原先都不登记,变成非营利的医疗机构反而要登记了,反而麻烦了。不是这个概念。因为这涉及到管理的一个程序。只要是成立一个法人,就要进行税务登记。如果不进行税务登记,征管法下面有规定,要处罚。30天内要进行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登记需要相应的手续,工商或民政部门批准的文件,银行账户,法人证明等等。
  第二、帐薄、凭证管理
  成立一个机构都要建帐、建制,帐薄和凭证的管理。凭证要保管,要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纳税申报
  有收入要纳税申报,没有收入也要申报,就是零申报。搞经营的,有的还有付申报,就是税务局给它退税的那种。这是流转税,每个月都要进行申报的。实际上,现在北京市的申报还是比较简单、比较方便的,网上可以申报,上门申报也是可以的。现在纳税服务有多种形式了。
  第四、税款征收
  征收主要是缴纳税款。它不是交给税务局,而是交给银行指定的账户。申报和征收可以在一处,也可以不在一处。如果到税务机关的征税大厅,申报和缴税在一处就可以解决了。银行在那里有办事窗口。要是不在一处,比如网上申报,那就要到银行去缴纳税款。这是税款征收。当然税款征收有一些措施,比如,滞纳,要收滞纳金。超过申报期要收滞纳金。如果怀疑有偷税、逃税的可疑,会有商品、货物的扣押,甚至是强制拍卖、强制划款等等,这些都是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第五、税务检查
  现在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要进行税务检查,主要是针对有可疑之处的单位进行检查。税务检查也不是说什么人都能进行的,必须是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才能进行检查。要有执法证,税收执法证书。一个人还不行,事先要有通知,通知检查的时间,然后要有两人以上。而且,我们有权利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如果条件不具备,可以拒绝检查。检查的内容就比较丰富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商品货物、财产都是可以检查的。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是税务检查。
  第六、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有两种:一种是必经复议。由征收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对于征收税款的这种复议必须得经过上一级,如果觉得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仍然不合理,还可以申请上级机关的再上一级机关的复议,最后可以到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有专门的复议机构。经过一次复议以后,对于税款征收仍然不服,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前提是税款必须入库,然后再进行复议和诉讼。
  另一种情况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可以复议。就是对要进行的罚款,收的滞纳金,或者其他的处罚措施有异议,也可以提出复议。这个不需要必经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来复议。如果认为复议不公正,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而且罚款到一定数额,可以要求听政。这些都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诉讼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去提出诉讼,要法院来裁决。这属于纳税人保护的一个方面。这是行政复议和诉讼。
  最后有一个结论:不管是非营利组织,还是企业在程序上都是这样的,但是从管理系统上来讲,没有形成一个单独的管理系统,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是比较滞后的。非营利组织出现的时间短,九十年代以来才开始蓬勃发展,而且发展得很快。现在各种基金会、社会团体都很多。但是政府的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适应。登记不规范,既有工商登记,又有民政登记。活动范围也不规范。会计制度现在规范了,但是税收上还不规范。就拿企业捐赠可以事先扣除这一项来讲,对非营利机构没有关系了,给我们钱就可以了。但对企业来讲,企业的捐赠如果造假,就可以获得,如果是30%,就可以获得30%的利益,如果是10%,就可以获得10%的利益。大部分非营利机构所用的票证都不是规范的非营利机构接受捐赠的收据,不是规范票证,而是财政部门发的事业单位的收据。按理说,应该是税务机关给发的专门的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专门的发票应该是全国通用的,无论是北京的企业到广东去捐赠,还是在哪里捐赠,不管这个慈善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什么地方,开的发票都是全国通用的。这才是真正地方便了纳税人。但是现在也没能做到。现在就是财政部门的收款收据。这种收款收据的防伪也是比较差的,仿造起来非常容易。造成税务部门对这种收据的认可度差。有相当的地方不认可。本地区的还行,还可以认证一下。其他地区就不认可。这样就阻碍了捐赠的发展。还有我们纳税申报的表格,票证这些都存在一些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包括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都是经营企业使用的,许多项目非营利机构都不涉及。所以作为这么一个大的系统将来在国内会占有法人、机构的相当一部分,没有一个特殊的管理措施,是不完善的。这是我们得到的一个结论。

  第五中国的税收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有三个方面,也可以说是存在的问题。
  (1从税收制度上来讲,中国有关的税收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制度。无论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支持,还是对其他的营利性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来讲这些制度都是不完善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完善的。
  (2)从税收管理上来讲,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大家都知道,手续烦杂,获赠单位能够得到的利益比较少,限制了它的发展。
  (3)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宣传、管理和优惠力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许多非营利机构都不知道应该享受那些权利,税收政策上的权利。自己去查,查不到文件,找不到地方。现在税务总局对于纳税服务比较重视了。大家有空,可以上税务总局的网站。现在有关税收的网站很多,很多都是要收费的,不用管它,上税务总局的网站就行。网址
 
www.chinatax.gov.cn ,它有专门的咨询信箱,局长信箱,大家可以向局长信箱提出咨询要求。局里有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是要给予回复的。也有法规查询,所有的法规,现今有效的,在那里都可以查到。现在这个服务已经做到了。而且是免费的,其他网站不用上,就上税务总局的网站。在宣传、管理、优惠力度等方面,将来税制改革时会逐步地有些调整。

  第六完善中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设想
  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和有关税收政策来讲,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从非营利组织中区分营利性实体――必须对中国现存的各类非政府组织按性质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分,只有真正的非营利组织才可以登记为非营利组织。
  从理论上讲,非营利组织这个术语本身就包含了该类组织有不以营利为基本目的的关键特征。中国有些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也明确提出这些组织须不以营利和分配利润为主要目的。但在实践中,过去和目前的情况都表明,许多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实际上都在从事着各种营利性的活动,有些甚至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这些做法不仅混淆了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含义,也非常不利于非营利组织未来的健康发展。
  另外,中国税法没有关注非营利组织分配利润的情况。而在许多成熟的非营利组织法制国家,不分配利润的限制是区分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因此,任何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允许分配利润的组织,无论从事何种事业,都应按照企业法人或营利性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只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分配利润的组织才应按照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和管理。
  2、从非营利组织中区分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应该分为公益型非营利组织和一般非营利组织,需要对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以增加“公益”的定义。因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对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福利都有益处。这一类公益组织政府应该全力支持。一般性的非营利组织虽然跟社会有关系,但是它更多的是跟一定范围内的利益主体有关。它不是对社会有更多益处,而是对少部分人有益处。所以应该与公益性的组织有所区别。
  3、实行公正和效率原则――为了避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谋取利益,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必须坚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要坚持公正,现在确实存在不公正。有些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有些捐赠不能全额扣除。有些3%,有些10%。按性质讲,既然是公益,只能不同领域,而不能有所差别。慈善和学校、医疗是不同的领域,为什么要有所差别呢。这就存在一种不公正。这也要和管理上的效率结合起来。
  4、对公益组织实施严格的税收管理――因为公益组织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对非营利组织的法规应该规定权利和义务一致,即公益组织应接受比其他非营利组织更严格的管理。
  这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鉴定营利和非营利有的时候是很难的。而且相当一部分人会利用非营利组织来搞一些营利性的活动,谋取更多的利益。所以严格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能够得到真正优惠的一个前提。调查时,许多真正的非营利组织也提出这方面的意见。更加严格的管理以便把鱼目混珠的情况消除掉。不仅政府管理,还有社会监督,以促进真正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5、合法公平原则――同样地位的实体应该得到相同的对待,不同地位的实体应该得到不同的对待。所有类型的人获得的捐赠优惠应该是同样的。
  这是税收上的一个原则。同等负担能力纳税人的纳税应该是一样的,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纳税应该是不一样的。要贯穿这种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的原则。合法公平的原则就是对同样地位的实体,所有公益性组织都应该同等对待。所有的非营利组织也是同等对待。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一般性的非营利组织应该是不同的待遇。所有的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获得的捐赠优惠应该是同等的。这样才贯彻了这种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坚持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这是考虑到的五项原则。具体的建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完善改革税收制度的建议,这个建议比较多,本来属于不公开的,而且是一个学术研究的成果,并不能变成将来政府的行为,这个只能给政府一个参考。我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地谈一下。供大家一个参考。大家不要认为这些建议将来都能实现,或者变成实际的税法。
  建议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法规,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具体的是自治的法人;组织运行不是为了营利;不是政府的一部分;除用于非营利目的外,利润、收入和财产不得分配。
  建议2:公益组织的定义――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法规,明确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概念。规范什么是公益性活动、受益者范围、公益性的目的。
  建议3:公益活动的定义――根据中国的传统和目前的需要以及优先重点,应将公益活动定义为那些政府认为通过公民的集体行动来开展可以为社会创造最大价值的活动。这是基础。
  建议4:企业所得税――要免除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要有所区别,公益组织所有的来源基本上都可以免税,但是一般非营利组织,有些来源要缴纳,多数来源免税。
  建议5:区分相关和无关经营活动――非营利组织不应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但是,中国的现实情况是相当一部分的非营利组织都从事有收入的活动,跟它的经营活动有关。面对现实,就应该区分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宗旨有关的和无关的经营活动。对于相关的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考虑,无关的经营活动是不能给予政策优惠的。比如红十字会在它的门前开一个商店专门卖红十字用品,获得收益,这个与红十字会有关,收入还用于将来红十字会的活动,这是可以免税的。但红十字会办一个出租公司,也是筹集收入。这种情况就不能给税收优惠。因为这与红十字会本身的宗旨没有关系。没关系的活动,也不是它的优势,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不公平。所以这个需要有一个区分。
  建议6: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公益组织免征营业税,建立增值税退税制度,返还公益组织已纳增值税,而对于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不免营业税,不返还已纳增值税。
  建议7: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应免除所有公益组织接受捐赠的用于公益性活动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对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进口与公益性活动无关的货物,不应免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非营利组织如是非公益的,国际组织不会给予捐赠。不鼓励进口物资,需要的话,在国内购买。不鼓励到国外去买,要利用国内的市场。
  建议8:房产税――免除所有公益组织的房产税,非营利组织可减半缴纳应缴房产税。但无论公益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用于从事营利活动,如收取房租的房产都应全额缴纳房产税。
  建议9:车船使用税――免除所有公益组织的车船使用税,非营利组织可减半缴纳应缴车船使用税。
  建议10:耕地占用税――无论非营利组织还是公益组织,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我们不鼓励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要改革了。因为我国现有的耕地已经非常有限。据官方统计我国最高可达到16亿人口。按照国际组织统计,中国人口最多可达到17亿。按16亿人口的标准,现有的耕地面积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这是有计算的,而这个规模现在已经非常接近了。可以占用的耕地已经很少了,耕地更加珍贵了,所以耕地占用税是不能免的。不管是非营利组织还是营利组织将来占用耕地都应该非常慎重。我们国家实际上现在还有许多城市用地没有充分利用,将来要转变战略,把城市现有用地充分地利用起来。
  建议1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所有公益组织都应免除征收这些税种,非营利组织应减半缴纳这些税种。
  建议12:印花税――无论是非营利组织还是公益组织,都不免除印花税。税额不多,免税之后会造成一些管理上的麻烦。象印花税这样的税种只有几块钱或者十几块钱的税收,办税手续占用的成本可能会高于获得的免税额。
  建议13:限制经营性活动――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明确规定,必须专门从事一项或多项公益活动,无关的活动不构成公益组织的实质。任何时候公益组织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把利润分配给任何人,即使在终止时。
  公益组织不能进行分配,而且不能参加无关的活动。这样才有利于组织的健康发展。因为利益的驱动,我们在税制改革中有很大的体会,得到了好处、利益再想取消是很不容易的。象80年代搞财政包干制,90年代开始纠正,现在许多部门的行政收费都是包干制时造成的,现在要取消,显然是很不容易的。我们已经取消了的政府收费有9000多项,还有2000-3000多项没有取消。这里面有些是合理的部分,比如说,规费,办理护照的费用、换护照的成本费,纳税的税务登记费。也有相当一部分不合理成分现在依然存在,比如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还有有些地方收的治安费。有些地方收的卫生费。有些卫生费是可以收的,比如小区物业收取的卫生费,这是有偿服务。但是从事公共卫生的卫生费收起来就没有道理了,因为纳税人已经纳税了。劳动部门还有一些收费,这些部门都是因为原先搞的定额收支的财政预算管理,结果造成严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象计划生育,县的计划生育叫做自收自支,成立计划生育的机构就是要控制人口,但要它自收自支,多生罚款,超生收费,这样的机构设立它有什么用呢?环保局现在也是这样,环保局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的环境,但许多地方的环保局靠收费生存。这样的话,它就需要罚款和收费,所有单位都收费,只要有烟囱就罚款。这样就不是为了保护环境了。排污的工厂只要收了费它就不管了,这样的环保局设立起来又有什么用呢?这样的政府机构是没有用的,没有它还好一点,有了它反而更糟糕。没有它,工厂还有良心上的谴责,这回到名正言顺了。缴了费,污染由政府来治理。我们有权污染。后果是形成了恶性循环。当年造成的混乱,现在我们正在纠正。非营利机构也是这样,如果我们的经营活动扩大化了,有一段时间,象社团什么都可以搞,反正能收入就行,但最后的结果是对社团的损害,社团名声搞坏了,政府肯定是要治理的。治理以后,社团就无法生存了,税收上也不可能有更多的优惠政策,所以损失很大的。
  建议14:捐赠税收优惠的统一性――对内、外资企业捐赠的比例限制应该统一。统一后,外资企业的公益捐赠比例限制方面应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我们提议两者的限制在10%,比较合理,因为全额扣除还是有问题的。
  建议15:捐赠的税收优惠数额――对公益组织捐赠抵扣数额的税收优惠应有限制,《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的限制比例应予提高。
  企业所得税应(从3%)提高至10%;
  个人所得税应(从30%)提高至50%。
  建议16:实物捐赠――对公益组织的实物(财产)捐赠应允许抵扣,但在无法确认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前提是事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下属税务机关认定捐赠的价值。
  建议17:递延抵扣――允许个人或企业当年超过所得税抵扣部分的公益捐赠延止下一年度进行抵扣。国际上有些国家是可以递延的。按照10%,如果今年抵扣不了,可以递延到明年,或者一定年度。假如超过30%,可以分三年抵扣,这样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保证政府收入的稳定性。
  建议18:允许捐赠直接扣除――税法应允许扣除直接给经认定的公益组织的捐赠,而不是现行的通过列举的组织进行的捐赠才允许抵扣。这对税务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现在是间接扣除的,通过有关部门才能进行抵扣。直接扣除的前提是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已经规范管理了,规范管理后,企业直接对这类组织的捐赠就应该能够直接抵扣。当然票证也要健全起来而不是现在这种列举的方法。这是不规范的方法,而且增加成本。一定要经过第三方,两方自己办的事,办不了。
  建议19:实行税款指定制度――应建立税款指定制度,除了允许对公益组织的捐赠抵扣外,应允许个人通过税务机关将缴纳税款的1-2%转交给指定的公益组织。有些国家是这么做的,中、东欧的国家。这对纳税人来讲是有积极性的。纳税人捐赠,可以指定受益人。不是说全部都指定受益人,指一定的比例。比如这次印尼的海啸,我可以指定捐赠给印尼的某一个人,通过印尼的救灾组织,这样就调动了捐赠人的积极性。还有希望工程的捐款,捐赠人也有这个权利。
以上是关于税收制度上、政策上的建议。
  最后就是税收管理上的一些建议。
  建议1:捐赠收据――国家税务总局应设计特殊格式的收据,专门用于公益组织接受的捐赠。如果个人或企业没有获得公益组织认定捐赠提供的专用收据,就不能允许进行捐赠抵扣。
  现在捐赠除了政策上的原因,还有管理上的原因。收据的不普遍,对企业得到抵扣有影响。应该制定专门的收据用于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个人或企业获得公益组织认定的专门收据,就可以抵扣。我们还是拿海啸来举例。在座的可能都是通过单位捐赠的,单位也不可能到税务局去开证明,这样个人的大量捐赠是不能得到抵扣的。将来有一个统一的收据,这个事情就好办一些。获得这个收据,就可以获得抵扣。
  建议2: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纳税申报表格――国家税务总局应设计符合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的需要和特点的专用纳税登记和申报表。
  现在应该开始这方面的工作,我想这个会很快,因为这些是税务总局可以做的事情。
  建议3:在税收上接纳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标准――现在会计制度已经有了,但是税收上还没有正式的认可。当然税收和会计制度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个会计制度大部分用的应该是统一的标准,得到认可的。不能税收搞一套,会计搞一套。这样会计就麻烦了,要不断地进行纳税调整。只要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合理的部分,可取的部分,对税收没有大的影响,税收上认可就可以了,要在法律上明确接受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标准。
  建议4:记录和存档的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应实行记录和存档的规定。
  这样的话,非营利组织的表现就有了原始的根据。
  建议5:年度报告――除最小的公益组织以外,应要求所有公益组织都要有年度财务报告和活动报告;对于大型公益组织还应要求独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于收益超过规定数额的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应要求他们至少每年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一般来讲,将来我们的公益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都要向上市公司一样,因为你是社会性的组织了,都要有年度报告,接受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接受审计,接受审计管理,中介机构的审计管理,大型公益组织都要求有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有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活动报告。
  建议6:公告制度――每个公益组织在将年度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存档的同时,还应向公众公告,以增加透明度,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可以从公告中删除。非营利组织的报告无需公告。
  建议7: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应制定严格的信托责任、利益冲突和内部交易有关规则的管理。当发生违规行为的时候,可以进行处罚。这是对民政部门提出来的,因为有这个前提,才有利于税收的管理。
  建议8:行为准则――为了获得并保持公益组织的地位,一个组织必须同意并遵守由公益组织起草和公益委员会监督施行的行为准则的所有条款、条件和程序。
  建议9:薪酬限制――应对公益组织实行薪酬限制,要求他们的工资水平不得高于大学或政府部门的平均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是这么做的。
  建议10:登记――应简化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手续。对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应实行简化程序;对公益组织的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税务机关须对其目的和活动进行严格的审查,但程序要规范,不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建议11:监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有特殊税收优惠的公益组织的监管。
  建议12:处罚――如果公益组织的记录、报告、活动等有违反新规定的情况,应对其实施特别的行政处罚,甚至最后取消公益组织的资格。
  这是行政管理上的一些措施。
  下面还有一条,我对看法是不能实现,但外国专家、美国专家比较推崇。即要成立公益组织的委员会。由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财政部、公益组织和公众代表组成,该委员会负责登记、监管和制定公益组织的规则。我们国家目前的现状不行,但是,将来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成立这么一个机构有好处,便于沟通。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和公众有一个沟通的场所。在美国它是有这个行政权利的,给议院、立法机构提供建议。但是,我们国家现在条件不具备。包括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都不赞成。将来可能会实现。管理上就是这些建议。详细的内容没有展开,只是一些要点。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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