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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发取暖费洗理费 退休职工诉请补发获支持
大部分企业都会给企业职工发放取暖费、洗理费等费用,但到底取暖费、洗理费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与奖金是否有区别,是否能依据员工工作表现来确定数额等,人们并不是很熟悉。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大家界定了取暖费和洗理费的性质。 朱某是北京元五公司的退休职工,元五公司依据该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以朱某与公司之间有法律纠纷为由停发了朱某2006和2007年度取暖费200元和洗理费84元。朱某认为,公司停发取暖费和洗礼费行为违法,将公司诉至崇文区法院。
北京元五公司认为,单位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范畴,不适用京仲委函[2002]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类型,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各类补贴的发放办法,取暖费和洗理费并不属于企业必须发放的范畴。鉴于朱某与单位的经济纠纷没有解决,朱某退休后,单位停发其由企业出资发放的福利费有事实依据。故不同意支付被告200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200元,2007年度洗理费84元。
朱某认为,自己符合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的条件,原告一直在给退休职工发放取暖费和洗理费,原告不能以经济纠纷未解决为由,停发自己取暖费和洗理费。
崇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是元五公司的退休职工,元五公司给其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供暖费及洗理费,属于职工福利范畴,职工福利是针对职工的特殊困难所给予的直接经济帮助。在支付形式上具有普遍性和集体性,即职工的福利补贴是向本单位成员无区别提供,职工的各种福利项目,是集体共享。元五公司不能以《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朱某与单位之间有经济纠纷为由而停发其福利费。
综上,法院判决元五公司支付朱某2006和2007年度取暖费200元和洗礼费84元。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杨法官告诉大家:对此案而言,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个单位必须发放供暖费和洗理费,应当将供暖费、洗理费看作一种奖励性质的项目,类似于计件制的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工作的好坏来确定应当支付的供暖费、洗理费的多少。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由决定供暖费、洗理费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数额。
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是奖励性质的项目,发放的对象应当有所区别并且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是发奖金应当首先确定什么类型的人将工作作到什么程度应该拿多少奖金,而不应当是一刀切的形式。本案中,供暖费和洗理费属于一种职工福利,即是针对困难职工的一种经济帮助,具有普遍性和集体性,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都应发放。因此,供暖费、洗理费等费用并不属于奖励性质的费用,企业不能任意改变和停发。 作者: 周琳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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