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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12 15:46:00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2004-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
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谈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为保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那么,《通知》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通知》指明了哪些政策要点?各地在执行《通知》时要注意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   
今年1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6月1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能谈谈《通知》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吗?
  陈刚:《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说是在以下三方面背景下出台的。
  首先,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有着迫切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走出农村,进入城镇工作。而当前正是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时期,加上相当多农民工从事的都是高风险的行业,如矿山、建筑、化工等,这些行业的事故率、职业病发生率都较高,因此,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需求也就格外迫切。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农民工要求首先参加的就是工伤保险。然而,农民工的这种愿望却常常得不到满足。很多用人单位并没为他们上工伤保险,雇主规避责任,不按法律行事,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于是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一个相关文件来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显然十分必要。
  第二,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农民工当然也不能例外。另外,农民工通常是其家庭的经济支柱,如果他们受了工伤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其家庭不但会失去主要劳动力,更会因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以至重陷贫困的境地,建设小康社会自然也无从谈起。由此可见,让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安全网,更是保证他们家庭奔小康的安全网,是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第三,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三农”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其中的农民工权益问题更是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践行三个代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亲民、爱民的执政原则。为贯彻中央精神,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部出台了这个通知,这也是今年劳动保障部为农民工办的实事之一。
  请您介绍一下《通知》主要提出了哪些政策要点?
  陈刚:《通知》以“便民性、灵活性、适用性”的原则,解决了当前各地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中常见的三个难点。
  一是农民工异地参保和工伤认定的难点。对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通知》要求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费用。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前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两地扯皮、待遇支付难以落实的问题。比如说,在北京的建筑业有86万农民工,以前由于政策衔接问题,一些单位没参保,很多农民工一直游离于工伤保险的体系之外,《通知》施行后,所有的农民工都将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切实做到了农民工“工伤有人管,待遇有人付”。
  二是农民工工伤待遇支付的难点。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这一规定,能够方便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也解决了未参保的农民工原企业发生注销、破产等情况后,应由企业支付的农民工长期待遇中断的问题,从而保证农民工的权益能够比较稳妥的实现。
  三是农民工参加社保可工伤保险先行。即企业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加入工伤保险,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以前许多地方对农民工参保采取的是捆绑式原则,即企业必须同时上各种社会保险,虽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但效果却并不理想,客观上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没能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这一规定不但会有利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还可为农民工解燃眉之急。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各地在贯彻《通知》精神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陈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执行《通知》过程中要注意四点。一是提高对农民工工伤权益维护的认识。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工办好事、办实事。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工清楚自己的权益,使用人单位明白,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不但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障,还可以为企业化解风险。三是积极为农民工参保提供便捷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四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今年下半年,劳动保障部将就农民工参保问题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信息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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