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 劳部发〔1994〕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各地按照有关规定扩大了受 案范围,建立起劳动仲裁庭和仲裁员办案制度,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及时 处理,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 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也 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劳动争议数量上升,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 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 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 法》贯彻实施,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换,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 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仅直接承担着企 业与职工劳动纠纷的处理,同时还发挥着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作用,是一 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 此应有足够的认识,积极履行好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职责。对有关劳动争议及处 理的情况要注意研究分析,并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
二、按照《劳动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应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劳动部与中央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 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以下简称《通 知》)要求,与当地编制办公室进行联系和沟通,对本地区各级劳动争议处理工 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具体意见。没有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专门劳动 争议处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建立,已撤销的要尽快恢复,已建立的也要对照《条 例》做好完善工作。同时要按《通知》要求,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纳入行政 编制管理,配备和充实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队伍。此项工作应于1995年6 月30日前完成,以适应《劳动法》贯彻实施的迫切需要。
三、要加强与工会和经贸委的联系,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三方机 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经常主动地与工会、经贸委协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 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要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同 时要积极探索实行三方原则处理劳动争议的新做法,通过三方代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发挥作用,切实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结 案率下降的情况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全面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办案制度等措施提高 办案效率。力争今年年底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案率达到85%以上。同时, 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和立案工作,坚决杜绝个别地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 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及时受理的现象,保证企业和企业职工正常行使申诉 权力。
五、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下 大力气开展调查研究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 要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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