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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包裹干果变质法院判令邮局赔偿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19 15:48:00

     近日,原告乌鲁木齐市备昊公共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邮政局邮政合同纠纷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邮政局返还原告备昊公司邮寄费用3777.3元;返还原告退包费727.2元;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赔偿原告公证费600元。

    2007年2月4日,原告通过被告邮政局国际业务局向香港邮寄包裹四件,包裹内物品为新疆干果,每件价值2500元。同时,原告还向同一收件人邮寄文件一份。同年11月28日,其中两件包裹退回原告,包裹内干果已变质。后原告对该两件包裹进行了现状公证,其余两件包裹及一份邮件无明确下落。

    原告诉称,被告未能将包裹送到收件人,其中两件丢失,两件被退回,干果已全部变质损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110.8元。

    被告乌鲁木齐市邮政局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四件包裹已送到香港的收件人并签收,但有两件收件人拒收,不是我方的责任。由于邮件自身性质导致变质,也不属我方的责任。并且本案应适用邮政法,对原告的损失我方不予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处邮寄包裹及邮件的事实无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完全履行了投递义务。对此,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提供函件两份用以证明其履行了投递义务,有两件包裹已投递到收件人,另两件由于收件人拒收而被退回。但对于包裹、邮件的投递应有规范的由收件人签收的证据加以证明,该函件虽经广州邮区中心局广航中心确认,但不能反映出具函件的具体部门,也无相关证据印证该函件内容的真实性,法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故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投递义务,据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同时认为,邮政法是行政法,不属于民法的特别法,邮政行政管理机关是该法的执法机关。而本案原、被告间邮政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的争议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问题发生的争议,应适用民法进行调整。对原告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告应返还原告邮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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