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广州海事法院最近审结的一宗经济纠纷中,一家代理公司提交上庭的外国公文由于不符合要求,被法院确认为无效证据而输掉官司,损失了2万美元。主审法官认为,由于中国企业的涉外经济往来已经十分频繁,此类纠纷中因证据效力问题而输官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因此提醒准备上庭的当事人应提前将涉外文书做好公证。
案例
代客托运 收押金惹官司
2006年3月3日,深圳市亚洲德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向深圳市蛇口招商同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发出托运单,订7个集装箱货物由深圳蛇口运至智利。
是货物滞留费用?
代理公司委托川崎汽船公司承运此批货物,并向物流公司收取了海运费。货物装船后,代理公司又以避免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产生堆存费为由,收取了物流公司缴纳2万元美元的押金。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很快被提走,并没有产生堆存费用,物流公司要求代理公司退还押金。要求被拒后,物流公司于2008年4月将代理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海关罚款备用金?
2008年6月,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代理公司表示,确实收取了物流公司2万元美元押金,但并非作为货物堆积费用,而是因为物流公司的其中一个货柜的货物与申报不符,被希腊海关从中查获出走私香烟。由于船公司面临海关巨额罚款,代理公司也将面临船公司的索赔,所以才要求物流公司交纳押金。所以,要等走私案了结后才能决定押金的处理,代理公司在庭上提供了希腊海关出具的《查封报告》。
判决
异国罚单无效被判输
法院认为,代理公司提交的希腊海关出具的《查封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首先,由于代理公司提供的并非原件。最重要的是,由于该文件原文是希腊文,而代理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所委托的翻译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而且该文件在国外形成,代理公司又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因此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对物流公司所称的托运货物被海关查扣的事实也不予认可。
法院进审理后认为,由于代理公司不能证明收取的2万美元押金具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物流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说法
涉外证据效力:公证、翻译是关键
目前,中国人做涉外生意的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涉外法律与国内法律相比较为特殊,因不熟悉法律规则而输官司的比比皆是,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证据效力问题。
须经两道公证、认证
据经办法官向记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公证和认证的程序应是:首先,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然后,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的公证文书,还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该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要请正规翻译公司
另外,如果涉外证据所用文字不是中文的,在中国法院提交时一定要附上中文的翻译。而翻译公司应具有相关资质,即必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正规翻译公司,翻译好后加盖公司的合法公章。否则,翻译公司没有资质,会被法院认定其翻译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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