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伪造存款人的身份证以代理人身份冒领的,储蓄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目前对身份证真伪的辨别,金融机构以现有的工作条件只能由工作人员用眼睛察看,尚没有特别方式来鉴别身份证的真伪,但金融机构不能以上述理由进行抗辩,因为在取款时审验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支付行为的真实无误。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辨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储户身上。
国务院(285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申请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以上规定充分说明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否则,银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索。”因此,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是否有效金融机构应该有判断的义务,应具备识别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伪的责任和能力,如储蓄机构在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时,没有很好履行其对存款支付采取审慎态度,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未能识别取款人伪造的身份证,也未能按严格授权审批制度付款,导致存款被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存款损失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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