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遗失后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有法律效力?
某公司业务员小刘不慎将用于购买原料的一张金额2 5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为避免损失,小刘到有关报社、电台和电视台刊登了“汇票作废”的声明。票据遗失后,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声明,就能够免受损失吗?应该说,小刘的做法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他人在新闻媒介上的声明没有义务给予充分注意。票据虽然遗失,但票据上的权利并不当然消灭。为此,票据法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包括: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止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对各种不同票据的挂失止付作了规定:
1 .持票人遗失现金银行汇票时,可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示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的是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 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2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但遗失的不定额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 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3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票据法还规定了另外的补救办法: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个月内,或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示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 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 0 日。公示催告期,票据不能承兑、贴现、转让。公示催告程序在申请人申请下开始,在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终结。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这种判决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持有票据的人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而丧失票据的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票据中全部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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