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世界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国际法学家大会在印度德里召开。这次大会通过了《德里宣言》——人类第一个以法治为主题的宣言。宣言认为,法治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目标,法治的标志是实行民主宪政、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和保障律师执业自由。宣言还明确,律师制度是实现正义诉求的一种途径。从此,世界开始步入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然而,正在忙于瞎折腾的中国却与历史提供的机遇失之交臂:1954年刚建立的律师制度,不到两年便消亡了,继而进入了大革文化命的十年动乱岁月。改革开放的曙光撕开了苍穹的天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律师重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亮相”,且大显身手,魅力非凡。30年的历史已经证实并将继续证实这么一个论断:正义的诉求少不了律师!
当“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势改弦易辙之后,“你为谁辩护”不再成为一种对律师带有质疑的社会困惑。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实现正义诉求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说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律师因受嫌疑人的委托,其作为具有较为直接的利益上的驱动,但是,正义的诉求并不舍弃利益的合法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利益的驱动,使律师有足够的激励去维护正义,为嫌疑人实现正义的诉求,去充任司法过程中的“鲶鱼”角色以刺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公诉人、法官三者履行自己对正义的责任。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对胜诉的追求,成为对公诉人追求胜诉的一种制衡力量,只要这两种相对权力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正义的诉求便会得以客观实现。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律师、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中说:“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如刑事被告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争夺个人和自身职业上的利益得失。虽说这个体制中似乎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体上公允的正义”。
为了达到一种“大体上公允的正义”,律师“站”在嫌疑人一边,据理力争,有罪无罪,以无罪辩之;罪重罪轻,以罪轻辩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可能推翻公诉人的证据,嫌疑人将因此免遭冤屈,而减少一个冤屈,就是增加一份正义。即便嫌疑人最终被法官裁定有罪,该裁定也将建立在经过最细致的调查之后获取的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面对这样的裁决,可以推定,嫌疑人本人将心服口服。这个社会也会相信,法官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嫌疑人推上被告席之后,除了自己的申辩外,律师辩护便成为他最后的“屏障”,倘若律师不尽责任,其连获得正义诉求的机会也将殆尽。
毫无疑问,正义的诉求最大化的是体现在民商事的案件中。律师收费代理(除法律援助外)本是合乎情理,并非罪过。因为商业性也是律师的职业属性之一。然而,法律认定的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并不意味着主张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商业性”和“商业化”,一字之差,判若云泥。前者是律师在合理收费后,为当事人尽责,力求实现正义的诉求,后者则只是遵循等价交换(甚至出现小案收大费、收费不办案的不等价状况),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唯利是图,甚至蜕化为一种纯粹的利益共同体。这种突破职业底线的赚钱行径一旦与政府权利或利益集团沆瀣一气,那么,正义的诉求将成为一纸“空头支票”。前不久,媒体披露的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与下辖7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包揽本地律师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不允许其代理“民告官”官司。如此的“红顶律师”与政府权力默契配合,岂能为民仗义执言?又岂能体现正义的诉求?
律师力戒“乱作为”,更应力摒“不作为”。近读《我在美国坐牢》一书,作者将美国某些“不作为”的律师称之为“不拿刀的强盗”:“有的律师拿了你的第一笔钱后,什么都不做,又要求第二笔,你很气愤,欲换律师,那么,第一笔费用(一般为总费用的四分之一)就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了,你割舍不下,但不给第二笔,他又什么都不为你做,忍痛出第二笔,你就好像鱼儿一样被钓住了。政府免费派给你的律师,只是从政府手中领取定额的钱,又没从当事人手中拿钱,他巴不得为你少做或不做工作。”在中国的律师界,像这样的“不拿刀的强盗”并不乏例。律师一旦成了“不拿刀的强盗”,正义的诉求便将会降至冰点,也将会给律师业带来致命性的职业危机。这,并非耸闻的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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