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南京曾侦破一起组织同性恋卖淫案。因案件的特殊性,该案当时不仅在司法界引起争议,最终还惊动了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
如今,4年多过去了,南京两级法院的判决也早已被人们所肯定。但对于4年多前的那一案,当年的主审法官们仍记忆犹新。
同性恋酒吧提供“靓仔”
据法官们回忆,本市(南京)中山南路上一幢高楼的一楼,当年有个名为“正麒”的演艺吧。“正麒”当时在同性恋者中“名气”很大,原因是它提供“靓仔”。
“正麒吧”的老板是李宁、沈莉瑶夫妇。李宁1970年出生,从1999年12月开始,就和沈莉瑶开办“同性恋者酒吧”。为经营好这个独特的“酒吧”,李宁还曾到全国同类酒吧“取经”。
2003年年初,为“壮大”酒吧,李宁想出歪招,在“正麒吧”门前贴出招聘“公关先生”广告,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后来,李宁干脆把广告登在了报纸上。
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押金。这些“靓仔”并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他们最初都拒绝了。但由于“辞职”将拿不回押金,而且得知每卖一次“笑”能收200块钱,除去老板的“抽头”,的确有钱赚后,他们硬着头皮开始“接客”。
做“皮肉生意”,果然让李宁尝到不少甜头。短短几个月,李宁就“抽头”获利12.47万元。“正麒吧”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案件争议很大,警方无奈放人
2003年8月17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秦淮公安分局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团伙摧毁,李宁等人被捉拿归案。警方根据李宁等人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
由于此案在全国极其罕见,警方为慎重起见,特地请教了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同时,警方还找出了全国其他城市的类似判例。
据了解,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曾对一宗组织同性卖淫案作了有罪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志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院经审理查明,王志明本系同性恋者,招募了另4名同性卖淫者,住进王志明租借的上海市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为卖淫活动窝点。王志明规定其4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缴纳800元的住宿、伙食费,而他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绍费。此后,他多次介绍嫖客至该处进行同性恋交易,并从中获利。该院审理后认为,王志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
但警方提请批捕后,对案件如何定性出现了争议。由于争议很大,警方无奈放人。
最高立法机关作出口头批复
可警方并没有放弃努力,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省公安厅获悉此事后,向省政法委作了汇报。
在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李宁等人的行为已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但由于《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因此,会议决定,由省高级法院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这年的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作出口头答复:《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既包括“女人”,也包括“男人”。
得到这样的答复,警方再次行动,将李宁等两名组织同性卖淫者擒获。
李宁再次落网,随后被检方提起公诉。
2004年2月17日,李宁被秦淮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宁不服,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法宣 殷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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