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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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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五百股东仅有二十人出席 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获支持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2/15 17:40:00 |
股份公司仅在网站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导致 500名股东只有 20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王先生认为公司违反章程,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 王先生是上海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去年12月25日,该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定于今年1月26日召开今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王先生到会后发现,只有20名股东参加大会,而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的统计报表,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0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或邮件方式送出,网站公告方式并不是章程规定的方式。王先生询问其他股东后得知,公司根本没有向股东寄送过会议通知。 为此,王先生当即在会上表示异议。公司答复称,他们无法得到所有股东的联系方式。但据王先生了解,所有股东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登记时,都留有住址和联系电话。 就在这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关于资产结构调整的决议:把两家关联公司中各90%的股份按照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大股东,即集团公司。 王先生研读审计报告后认为,这项议案仅仅以净资产平价卖给大股东某集团,没有任何资产溢价,使得大股东以低价获得每年能产生大量利润的优质资产,大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于是,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大会程序违法,会上所作决议应撤销。股份公司则认为,股东大会实际出席者的股权已超过章程要求的50%,表决结果也是由超过50%股权的出席者投赞成票通过的,股东大会及决议有效。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名字和通讯方式在股权托管中心已登记,这说明被告发行的不是无记名股票。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才可使用公告通知方式,该公司这么做显然不妥。 虽然王先生参加了股东大会,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但基于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经济秩序的考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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