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案例解析]保险公司业务员和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2/18 19:53:00

     保险业务员基于保险代理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赔偿。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与保险公司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

  吕先生诉称,经平安保险人寿公司培训合格后被录用,成为试用保险代理业务员,并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2003版)》。在与平安保险人寿公司第二次订立保险代理合同,即《保险代理合同书(2008版)》七天后,该保险公司却无故更换了其的业务号,致其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合同无法履行。后吕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保险代理合同并支付共计18000元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吕先生的申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吕先生认为,其与平安保险人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平安保险双方有劳动关系,要求平安保险双倍支付工作十一个月的工资21000元,要求平安保险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社会保险等费用6600元;平安保险辞退原告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故原告要求平安保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000元;要求法院确认保险代理合同效力;平安保险单方面违约,要求平安保险支付违约赔偿金50000元;要求平安保险支付原告车旅费、拜访客户电话费、宣传平安保险资料费、请客送礼费等1800元;支付原告为保留业务号被迫买保险的4045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平安保险任意剥夺原告劳动权,歧视再就业,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要求平安保险支付原告精神伤害抚慰金100000元;要求平安保险支付原告佣金提成176000元;要求平安保险退还入司押金500元。

  庭审中,平安保险辩称:2007年8月6日,原告与平安保险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2003版)》。2008年5月,原告没有达到平安保险要求的最低成绩。2008年5月6日,平安保险与原告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同时取消了原告的保险业务号。2008年4月30日,平安保险对保险代理合同进行了修订,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给原告《保险代理合同书(2008版)》,但是并没有收回,该保险代理合同并未成立。原告与平安保险订立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2003版)》的约定,平安保险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平安保险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不同意支付平安保险精神伤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保险代理合同,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被告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2003版)》、《保险代理合同书(2008版)》均约定,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述约定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加之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故原告认为该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支持。法院认定原、被告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为保险代理关系。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剥夺原告劳动权,并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伤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基于保险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判令驳回原告吕忠旺的全部诉讼请求。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下一篇:恋爱期间为女友购宝马,分手后车辆归属引纠纷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