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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的威力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0 14:21:00

  • 律师函的威力
         以要债为例,无非有当事人自己索要和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两种手段,而法律途径一般包括发送律师函和诉讼。相信律师和当事人对律师函这种形式是不陌生的,律师函其实是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对方进行权利主张,一般被看为诉讼的前奏,律师函不仅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同时作为一种有效法律催收手段,一般都会引起对方不同程度的重视。本律师在实践中通过该手段以为当事人追回款项数百万元。在此,对自己的律师函催收工作做如下小结:
    1、 律师函不是万能的,一般适用于有一定诚信度的单位或个人。
    2、  律师函的寄发需要审时度势,审查是否必要,是否适时。
    3、  律师函要把基本的法律事实及主张数额列明,但同时不宜过多的涉及细节,以免因失误在以后的诉讼中让对方抓住把柄。
    4、  给予对方的还款期限一定要明确,一般有“收到函后几日内还款”或“几月几日还款”两种形式。一般给对方的期限不宜过长,以七日以内的期限为多。
    5、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要留下律师或委托方的联系方式。
    6、  不要有侮辱性、情绪性过强的语言。做到言简意赅。
    7、  要查明收信方的具体联系方式。
    8、  最好通过EMS寄发,如案件重大,可以索要回执(多加三元钱)。
    9、  律师函寄发后,仍要在合适的时机同对方进行沟通,必要时当面会谈。
    10、当机立断,协商不成果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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