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交易系统上抛出股票后又撤单,在没有收到错误提示报告的情况下,上海一股民误认为操作成功,不料事后却发现9万多股股票全部被抛出,损失巨大。为此,股民将证券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差价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股民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13日9点24分,韩女士通过招商证券的网上交易系统,以11.40元的价格委托卖出92600股“西藏药业”股票,但犹豫之后又在不到半分钟里进行了撤单。几分钟后股市开盘,韩女士打开交易记录,发现92600股“西藏药业”已于9点31分被全部卖出。当天,该股以11.47元的涨停价收盘,次日摸高至12.20元。
面对股价节节攀升,韩女士懊恼之余心生疑问,明明自己当时曾进行了不止一次撤单操作,为何网上交易系统却没有接收?事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韩女士得知系统在当天9点24分时收到过其发出的一次撤单委托。但是,按照交易规则,当天9点20分至9点25分期间的撤单通知无效,因此韩女士的撤单通知被视为无效委托。为此,上证所曾给出过出错代码信息。
韩女士认为,招商证券的网上交易系统并未将上交所回报的撤单出错代码及时告知其本人,致使其误认为撤单成功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一纸诉状将招商证券告到法院,索赔7.4万余元股票差价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韩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韩女士称其作为老股民,知道无效撤单的时间段,因此在当天9点25分后又多次发出撤单指令,但招商证券事后却将这部分信息删除了。庭审中,韩女士坚持要求招商证券赔偿7.4万余元损失。
法官说法
委托协议没有约定
证券公司不担责任
终审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称,韩女士与招商证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对韩女士通过网上委托的方式而下达的股票交易指令,双方并未约定招商证券负有监管并将有关出错交易信息随时反馈给韩女士的合同义务。因此,韩女士指责招商证券没有如实、及时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出的出错代码信息传达给其本人,要求招商证券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如果按韩女士所称,其本人在9时25分之后又反复下达过几次撤单指令,则招商证券是否向韩女士的第一次的撤单出错信息作出反馈,对韩女士而言,并不具有任何意义。况且,虽然韩女士坚称招商证券清除了相关撤单指令记录,但对此韩女士始终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无法支持韩女士的指控。
另外,韩女士以2008年5月15日交易当日“西藏药业”瞬间达到的每股12.20元的最高成交价格,结合其11.40元卖出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索赔依据,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为此,二审法院驳回韩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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