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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增值税基本知识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2/3 20:29:00

增值税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     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属于应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后者是为了前者更好的实现才发生的,即为后者与前者密切相关并从属于前者。
从事货物生产、零售、批发的纳税人或从事货物生产、零售、批发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不到50%)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兼营行为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分别核算,分别征税;不能分别核算,一并征税增值税。
 (四)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五)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不征增值税规定
(1)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等等
(七)免税范围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
1.认定
2.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在一百万以下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三)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征收率=3%
 
四,纳税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当期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
2.  销售税额=销售额*税率
2.1税率    17%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0%——出口货物
                  国务院决定
l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进项抵扣
不得抵扣项目
已经抵扣的做进项转出处理。
    (1)凭证不合格。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扣除)
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9)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11)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12)3.4.5.6.7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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