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成为保证人及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案情: 基本当事人:群城公司,肇庆市计划委员会,肇庆市财政局。 1987年10月21日,肇庆市棉纺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广庆棉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庆公司)合同》,约定:棉纺厂投资中的400万美元由纺织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群城公司代为筹借,合作企业广庆公司投产后头四年以各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折旧偿还。1987年10月15日,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我市棉纺厂与纺织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组建广庆公司,总投资中,棉纺厂投资的400万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筹借的,投产后由合作企业的税利和折旧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五年内仍偿还不完时,其余额由我市以地方外汇负责偿还。特此担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资字〔1987〕298号”文批准生效。广庆公司成立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棉纺厂、纺织公司、群城公司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棉纺厂需追加的225万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为筹借。1988年11月18日,肇庆市计委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由棉纺厂、纺织公司与群城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庆公司,需追加外汇投资450万美元,其中棉纺厂承担225万美元的责任,我委现作为棉纺厂该项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向贵委保证棉纺厂将按贵委的要求按期偿还该款项借款225万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该厂丧失偿还能力,我委将以本市地方留成外汇代其偿还。”补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字〔1989〕045号”文批准生效。经肇庆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群城公司代为筹借的资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业。事后由于合作企业没能依约偿还投资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棉纺厂所欠625万美元本息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棉纺厂应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办案费用人民币321790元,仲裁费人民币823000元亦由其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出具的担保书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且独立于合作合同,不属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对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作处理。群城公司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外,1988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的规定,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 新兴、郁南、罗定十个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在肇庆市升格过程中,原地区直机关单位统称谓市直机关单位,机构名称一律冠以肇庆市称谓。原肇庆市直机关单位则称端州区直机关单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已变更为现在的端州区计委和端州区财政局。1988年11月28日担保书是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出具的。 主要线路:棉纺厂欠群城公司款项625万美元,其中400万美圆由肇庆市计委和市财政局1987年10月15日提供担保。225万美圆于1988年11月18日由新的肇庆市计委提供担保。1988年3月2日,国务院撤销肇庆市,并另设市级的肇庆市,将原肇庆市变更为端州区,归新肇庆市管辖.群城本所起诉,要求新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履行全部625万美圆担保义务。 二、法院判决: 1、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 2、肇庆市计委应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圆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完全清偿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及分析: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诉讼中的肇庆市计委和市财政局与担保中的肇庆市计委及财政局是有区别的。本案所谓的肇庆市升格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行政级别的提升,而应理解为原肇庆市撤消并更名为端州区,端州区是新的肇庆市下属的行政单位。那么原肇庆市的债券债务理应由端州区继承,相应本案的被告应该一个是端州区,一个是新的肇庆市。
担保人主体资格问题: 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本案既无国务院批准,又无外国政府及经济组织贷款,无论是原肇庆市计委、财政局还是新的肇庆市计委、财政局均无资格签定担保合同。本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又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本案的被告签定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国家机关签定无效的担保合同时,并不表明该国家机关无需对该行为负任何责任。虽无需履行该担保合同的规定,却应对签定无效合同负缔约过失之责,故本案法院判决担保人对债务负部分的补充连带责任。
本案总结: 1、仔细查清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起诉的先决条件; 2、签定合同时审核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是防范合同法律奉贤的有效措施; 3、合同的签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即便明知所签合同无效,仍有可能对无效的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