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万米高空股票却频繁交易 股民怒告证券公司违规操作
作者: 徐伟
人在一万米的高空,股票账户却出现交易,这样的怪事屡屡在股民王先生的身上发生。
为此,王先生以擅自动用股民资金操作股票交易为由,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今天(24日)上午9点,一声清亮的法槌敲击之后,这起有点“偷天换日”的离奇股票交易案,在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随着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这起听起来有些蹊跷的案子逐渐清晰起来。
身在机舱股票进仓5000股
“2007年6月7日10点32分,我清楚地记得自己正在从北京去烟台的飞机上。
但我人在机舱,账户上竟然买入了ST罗牛股份5000股,买入股价6.44元/股,总计金额3.2万余元。”当初一头雾水的王先生,今天在庭审现场仍有些怒气未消。
原来,2007年4月,原告王先生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张洁结识。在张洁的鼓动和承诺下,原告王先生把自己在其他证券公司操作的股票清理后,张洁将相关开户资料带到被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位于宣外大街的办公室。
原告诉称,在自己未在现场的情况下,张洁将自己的证券业务全部转到中银国际证券宣外营业部。
“之后张洁就多次打电话询问我账户的交易密码,由于张洁给我的名片上清晰地印着客户经理,我就把交易密码告诉了她,这密码甚至连我爱人都不知晓。”王先生在法庭上说。
自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就具体股票交易事宜,王先生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与张洁进行联系。2008年6月,王先生在核实自己股票交易记录时,发现很多股票交易,自己并未给被告做出任何形式的委托和指令,甚至自己在外地出差的飞行途中,也发生了股票交易。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股票ST罗牛股份5000股,交易额3.2万余元。
蹊跷的IP地址究竟是谁的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从被告处得到2007年6月7日10点32分记载股票交易委托方式的委托记录。经核实:上述交易均是通过电脑委托进行,其电脑的IP地址为:218.97.242.172。经百度搜索,此IP地址出自北京,即原告不可能在飞机上和外地出差期间,使用北京当地IP地址进行股票交易。
原告认为,上述交易是被告为获取佣金,在未获得原告委托指令,擅自大量违规操作的其中一笔。
这个IP地址究竟是不是被告使用的IP地址?
应原告的申请,法院对218.97.242.172进行了调查。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该地址有效期是2005年7月25日至2006年7月24日,申请人为北京一家广告公司。但该IP地址从2006年7月24日后已关闭。关闭后的IP地址,就犹如销了号的电话,无法正常使用了。
究竟是否被告违规操作擅自交易王先生的股票,还是有人利用科技手段生成了虚拟的IP地址进行交易,具体情况目前不清楚。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即使有人利用科技手段生成了虚拟的IP地址进行交易,按照证券行业的有关规定,被告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同样推卸不掉相关责任。
王先生的损失由谁来埋单
按照我国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被告应按当时的股票成交价进行赔付,同时被告应承担该资金支出的银行利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出,王先生在开户的当日,在签署的有关文件中提供了证券经纪人的风险揭示书,明确证券经纪人的工作职责,“提供业务操作程序的咨询,信息提示服务等”,并没有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职责。
“王先生在出差期间发生了非本人操作的证券交易,只能证明其密码告知了他人或密码失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风险揭示书第6条特别提示,由于委托人的密码失密发生的亏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这些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整个庭审主要围绕交易的IP地址是否为被告所有、张洁违规交易中银国际证券是否免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共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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