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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炒白银第一案”连本带利判赔原告16万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3/8 14:29:00

“炒白银第一案”连本带利判赔原告16万

 本报讯(记者 徐艳)将16万元交给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的公司“炒白银”,3个月后只剩2.5万元,石将成先生认为是骗子公司进行虚拟交易,将他的钱鲸吞。去年,他将广东中人德锦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以及为他进行具体操作的操盘手宛倩告上越秀区法院,要求中人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165120元。日前,越秀法院对“炒白银第一案”进行宣判,判处中人公司返还石先生16万投资款及利息,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庭后表示将上诉。

 原告:炒银血本无归

  石将成说,2007年9月底,经女同乡宛倩介绍,他将16万元交给中人公司“炒白银”,并约定自负盈亏。刚开始,宛倩每次都向他报喜,称今天赚了1000元,明天又赚了2000元。2007年12月20日,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杨鑫却突然打电话告诉石将成,他的16万已经血本无归。他去工商部门查询才知,中人公司根本没有炒黄金白银的资质,他认为中人公司为他进行的是虚拟交易,并没有真的炒白银,而是将钱吞了。

  在石将成奔波的过程中,中人公司法人代表孙文、老总卢泽明、副总杨鑫等人均逐渐“人间蒸发”,为他操盘的宛倩也一直没有露面,连开庭都没到庭。石将成得知,杨鑫已被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孙文和卢泽明被警方列为网上通缉犯。

  中人公司:印章不是我们盖的

  石将成认为,代理个人进行白银延期交收业务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业务,除要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外,还应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成为会员,但中人公司根本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经警方查实,中人公司经营白银业务的网站(中亚贵金属网)服务器在香港,不可能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网络进行联网操作。事发后,该网站已无法进入。

  上月20日,此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中人公司的法定代表并未露面,其数月前委托的律师代为应诉。该律师认为,合同、定金收据上面的公章都是中人(亚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人公司无关,中人公司只是将营业地点租给了这个号称在香港注册的中人(亚洲)。律师还称,杨鑫确为该公司工作人员,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替中人公司与石先生发展业务,至于失踪的宛倩,则根本不是中人公司的员工。

  判决: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日前,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中人公司否认曾和石将成有过合同关系,但石将成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中人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中人公司工作人员杨鑫的供词也证实,她是代表公司与石将成开展投资业务。在中人公司不能证明中人(亚洲)公司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判定中人公司收取了石将成的投资款并与石将成存在合同关系。经法庭查证,中人公司并非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其没有代理白银买卖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公司无法证明石将成的投资款确因实际交易而亏损,法庭据此判定中人公司须返还石先生的16万元投资金及利息。

  至于第二被告宛倩,法庭认为她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需要对1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听到这一判决,石将成笑得很开心,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随后匆匆离开法院。石将成说,他欢迎对方上诉,让这件事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事,不再上当受骗。他希望受害者都去报警,他说,现在已经知道有四五个人受害,但是他们只是报了警,还没上法院,“他们都在看着我呢,这次我终于得了一个说法,站住了理”。他还说,中人公司换人换得很快,有些业务员其实并不知道公司是在骗人。

  小提示

  炒银资质除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公司外,市民跟其他声称可以帮助“炒金、炒银”的公司或者个人接触时,必须千万当心,核查其资质:

  ●代理个人进行黄金、白银延期交收业务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业务,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

  ●必须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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