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界限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3/13 14:39:00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界限

风险转移我国法律采交付主义立法,《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具体的情况要根据交付的方式分别阐述。 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例如自行车买卖,交付钥匙且该车已置于债权人可以领取的地点,就可以视为交付,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2)简易交付,是指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直接占有货物,以合同生效时便产生交付的效果,无须现实交付,称为无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条承认了简易交付,因此,简易交付也可产生风险转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货物已经在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来,由于财产的证券化,产生了交付表彰该财产权利的证券来代替财产交付本身的现象,如仓单、提单的交付,就视为货物的交付,理论上称之为拟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况。《合同法》135条承认了拟制交付,虽然没有将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于此时标的物已经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风险可发生转移。但是,当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时,其权利凭证及其他标的物单证、材料即使没有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合同法147条)。 (4)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出卖人仍然继续占有标的物,通过约定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由于我国尚未承认这种交付方式,而且对于标的物出卖人仍然处于支配状态,为贯彻“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与管领说的危险归属观,笔者认为此种交付方式不产生风险转移的后果。 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最后,无论是所有权还是风险转移,都有一条“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一张借条闹出官司 同是一个签名两种鉴定结果
下一篇:酒店厨师穿白衣窜进医院产房 冒充医生猥亵产妇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