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合同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