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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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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需要理由吗?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1 17:21:00 |
买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人生中一件大事,既然是大事,那么就应该仔细的考虑、认真的比较、核算自身购买能力后再做决定。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国房地产业还属于发展初期,在这时期有的一些特点,如:政府对开发商监管力度不够、相关政策法规不全及政府因为税收、拉动经济上涨、部分地方领导借此搞政绩等原因对开发商过于放纵,造成了开发商在政府的庇护下利用各种手段谋取暴力,损害购房人利益。在我接触的案件中,老百姓本来没有多少钱,但买个房子就像买大白菜一样,房产价格天天涨,去的晚了就买不到便宜的房子,好不容易抢到一个房子就不错了,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条款连看都不看,因为看了也没用,开发商不许改,爱买不买,有的是人要。交房时,装修质量、房屋质量、小区绿化、物业服务、等相关承诺极少能兑现,买房人不服找开发商理论,人家拿出合同给你看,我们没有把承诺的事项写进合同里,于是购房人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部分购房人不服,通过诉讼为自己讨公道,但苦于难以收集证据、相关法规适用不当及迫于开发商的强势地位,最终也只能选择妥协。在我们律师看来购房者维权往往抓不住重点,如想要退房的当事人,一定要结合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主攻开发商薄弱之处,下面我就总结如下几点退房的理由,供购房者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1、不可抗力;2、卖方明示违约;3、先卖后抵押;4、一房二卖;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10、面积误差比超过3%;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以上不包含全部的退房理由,因为个案存在差异性,对于普通的购房人来讲如何运用法定及约定理由选择退房是很困难的一件事,行使权利不当可能不会达到诉讼退房的目的,因此,按照律师的指导诉讼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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