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与乙是夫妇,2002年,甲辞职开办了一家小卖部。但甲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乙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甲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甲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乙从不过问。甲开店后并没有与乙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甲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3万多元的债务。2004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甲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丙1万多元。丙因向甲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乙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乙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丙是否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答案与解析」
本案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
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家庭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但是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在日常经营中不需要建立账簿。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因此属于个体经济的范畴。(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商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简单重复,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取得该种主体资格。(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个体工商户无论是由公民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对外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只能在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内,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方式、项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本案中,乙必须承担甲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民通意见》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本案中,甲与乙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乙仍要以他的收入对甲的债务负责,丙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