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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和临时工签合同 怎么办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7 18:08:00

 


案情:大林是某高校的后勤人员,在学校工作了十几年,但属于临时工,并没有跟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也未提供任何保险。但2009年3月份,高校宣布裁人。疑问: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应怎样赔偿大林?

解答:现在很多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临时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属于人事关系。因此,学校应当为你办理各种保险。

因为大林已经在学校工作十年以上,所以可以提出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学校不得拒绝。如果大林不想干了,则学校要支付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倍)。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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