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用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12 15:50:00

用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北京某商贸中心通过网络招聘活动与求职者王某相见。当时王某持有湖南财经大学财经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经协商双方于2006年6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北京某商贸中心聘用王某为该中心的部门主管,月薪为38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商贸中心发现王某的表现不好,业务能力很差,并发现王某求职时所持的文凭湖南财经大学财经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北京某商贸中心于2008年5月31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2008年6月,王某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北京某商贸中心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2008年7月,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王某在招聘活动中,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即采用假文凭的欺诈手段,骗取用人单位北京某商贸中心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裁决王某与用人单位北京某商贸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北京某商贸中心不须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目前我国网络招聘活动中,无论是求职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共同面对一个棘手问题,即诚信问题。对于求职者而言,一方面希望与其他求职者的竞争中具有一个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使自己尽可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方面的要求。而用人单位也面临同样问题,要和其他用人单位竞争争夺人才,尽可能满足求职者对于用人单位各方面条件的要求。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个人的诚信就非常重要,任何一方都应实事求是,不能采取欺诈、造假等手段骗取另一方的信任。

    应该说,我国法律对该问题的规范是非常明确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该法第54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新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因此,劳动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一旦出现虚假、伪造或其他欺诈行为,不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可能随时被解除,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另一方的赔偿请求。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
下一篇: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