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赔 法官释法双方和解 中国法院网 胡瑜 购车人通过银行按揭购车时,由于保险公司在交付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业务流程中存在漏洞,一旦发生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往往主张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未被明确告知而涉讼。鉴于此类纠纷一再发生,6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监会加强对银行按揭购车所涉保险业务的监管。
2007年2月,小沈在汽车销售公司用银行按揭购买了一辆宝马523汽车,并通过保险公司设在汽车销售商处的办公地点,现场办理了三年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贷款银行作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留存了保单及保险条款的原件。
8月5日天降大雨,小沈开着宝马车行驶至中山北一路路口时,车子突然熄火,无法行驶。经拖车公司将车辆拖到销售公司检测后,发现宝马车发动机进水,需要更换发动机。当小沈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发动机进水”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事项,因此拒绝赔付。协商不成后,小沈随即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10万余元。
小沈向法院提出,保险合同条款自己在投保时没有看过,保单原件在提供按揭贷款的由贷款银行留存,并且银行留存的也只有第一页,没有保险公司所谓的免责条款。因此,即使保险合同上有免责条款也应认定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而无效。而保险公司则坚持以发动机受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鉴于小沈反映的银行仅留存了保单原件首页的情况属实,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自愿向小沈支付理赔款7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终结后,法院认为,本案反映出按揭贷款购车投保时保单及保险条款原件直接交由贷款银行留存的普遍操作方式存在较大隐患。由于保单及保险条款原件留存于贷款银行,投保人又未取得保单及保险条款的复印件,保险公司也未能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一旦出现理赔事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往往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和理解发生争议,将造成对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是否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等事实的认定困难,进而对认定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保险合同内容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义务,产生较大影响。
鉴于此,一中院向上海市保监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银行按揭购车所涉及的保险业务加强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交付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建立规范、统一的交付、签收渠道,将投保人签收材料加以保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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