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保险公司无权一锤定音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17 18:01:00

  • 事件
      2005年1月,张先生的金杯车与朱先生的奔驰车相撞,保险公司为奔驰车定损为1500元,朱、张二人都不认可。朱先生自行修车后起诉张先生,索赔维修费3.3万余元,北京顺义法院判决认定了该数额。但张先生向人保东城支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张先生只得在东城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
      判决
      东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能“一锤定音”,理赔要依据实际损失,因此判决人保东城支公司支付全部修车费3.3万元。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定损与实际修理费用不一致,有时相差甚远,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在这一问题上,许多人认为应该“以保险公司估损价格作为赔偿依据”。此观点是片面的,定损数额不具有理赔的法律效力。
      首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要实现等价赔偿的目的。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补偿合同,是对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填补。因此,确定保险公司理赔费,一般也要以“恢复原状”的费用、也就是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其次,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在修理前,被保险人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其目的是防止保险欺诈,评估理算尽可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理赔。
      再次,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是平等主体,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司不是法定鉴定部门,其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必须要以最大的诚实信用,无私地保证合同得以履行。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对于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就要以法定鉴定部门以实际损失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就能得以确定。
      综上,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几种情况:
    下一篇:“忠诚协议”没能挡住婚外情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