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肖某、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公积金冒领赔偿案 李莹 【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字】 公积金冒领 虚假材料 损害赔偿 连带赔偿
【案情摘要】 原告:黄先生;被告一:肖某;被告二: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被告三:某银行南海支行
2007年3、4月间,原告黄某发现,其公积金账户里少了9220元,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系被告肖某在与原告共事过程中得知其身份证等资料,并伪造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还以原告名义开立了银行账号。随后,被告肖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和盖有公司劳动人事部印章的《关于补办住房公积金存折的申请》,到被告公积金中心冒充原告报失了住房公积金存折,并补办了新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同时经审核后到银行支取了原告的公积金9220元。同年7月,被告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告认为,公积金中心疏于审核,致使其住房公积金被轻易冒领,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银行没有尽责审查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件,具有明显的过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公积金本息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1054.64元。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黄某损失11054.64元,驳回原告要求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公积金被人冒领后,其所有人请求冒领人、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故需要对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予以分别分析:
首先,分析被告肖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案件的具体事实看,被告肖某已经因冒领公积金的行为被定罪量刑,因而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分析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被告肖某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支取审批表的“申请人单位意见”一栏中有原告所在单位的盖章,并注明了“同意支取”的意见,该表中所列内容与原告的真实情况吻合;其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第4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其责任仅在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辨别申请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的真伪超出该中心的技术能力范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其三,被告肖某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支取审批表、房产证、补办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及身份证等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均齐备,该中心对此并没有疏于审查。综上,被告公积金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的程序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分析被告某银行南海支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存款开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看,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是法律对存款开户人规定的义务,金融机构不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所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黄某所有损失,驳回原告要求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公积金被冒领,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房产主人“无故变更”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钱财的事件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信息的保密性工作的缺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为了避免以上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对于原告来说,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并且慎重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资料通常是通过其他途径泄露出去,如问卷调查、网络等,很多网站在进行用户注册时,都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因此,普通公众对此更应该保持充分的警惕性。
再次,对于被告肖某来说,冒领同事公积金的行为不仅让自己锒铛入狱,赔偿同事的大量损失,而且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也将极大的影响自己的交际圈,这无疑是非常可悲的,毕竟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把黑手伸向自己熟悉的人,这种行为更难获得人们的谅解。
最后,对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来说,在此次案件中,虽然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事实既然已经发生,就难免给二者的声誉带来不好的影响。在以后的工作中,把相关的检查工作做的更加认真和深入,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11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 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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