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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得随意撤销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27 12:40:00

股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得随意撤销

王某和朋友季某关系很好,季某一直想移民加拿大。在办理移民过程中,王某帮了季某不少。后来,季某说想将其股票账户内市值约2万余元的股票赠给王某。为表示赠与诚意,季某还专门与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之后季某并未将股票交给王某,王某也没有催要。几个星期前,季某突然告诉王某,自己撤销了股票赠与合同,并已将股票变现支取,王某觉得被戏弄了。季某能随意撤销该股票赠与合同吗?

王某与季某签订的股票赠与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有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由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其最突出的特征是“无偿性”,但并非所有的无偿行为都是赠与。

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成立与实际履行(即交付所赠与的财产),有时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对分离的。这期间,赠与人或受赠人的经济状况或其季某影响赠与的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加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一方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受权利,所以,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并非所有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交付前都可以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这是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律限制。因为合同经过公证,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认真诚信的,赠与人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决定是否签订该合同;而且公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允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对保证财产权利相对稳定是完全必要的。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赠与合同亦不例外。赠与合同的履行表现为交付赠与财产。根据我国有关股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股票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此,一般情况下,季某应当将其赠与给王某的股票过户到其名下方可认为其履行了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综上所述,王某与季某之间签订的股票赠与合同依法有效;合同经过公证,季某无权撤销赠与;季某必须履行赠与股票的交付义务。王某可直接向季某提出交付赠与股票的要求,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某交付赠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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