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商务律师: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及其相应对策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28 15:42:00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及其相应对策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的缩写),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承诺在卖方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在本质上属于银行信用。因为银行信用高于一般商业信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被广泛应用,成为重要的支付方式,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在当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主要也是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但是,这一支付方式并非绝对安全可靠,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信用证欺诈时有发生,对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给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对其成因、表现形式及应对策略进行探讨显得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信用证独立原则①及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是欺诈产生的温床

我国银行界把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概括为“四不管”,即不管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行②。按照国际商会滴500号出版物《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③的规定,信用证独立于作为其依据或基础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不受其约束,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与否承担责任,即:只审核卖方交付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有关情事,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及有关当事人的诚信状况、清偿能力等概不负责。另外,根据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的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但严格相符原则仅仅是对单据表面上的要求。因此,这种独立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为一些不法商人进行欺诈提供了方便,使不法商人有空子可钻,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温床,“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台湾著名律师叶永芒先生一语道破了信用证制度的这一痼疾:“尤其令进口商欲哭无泪、求助无门的乃是开证行付款之前,进口商人已发觉诈骗情事,乃紧急请示止付信用证款项,但开证行向来对之不予理会,径予付款。银行还振振有词,主张在信用证关系中,银行所关心的是单据而非货物”。④

2、利用信用证欺诈,获取暴利快捷,风险相对较小,这是进行欺诈的不法商人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

国际贸易的货物价值往往高达几百万、几千万美元,不法商人无须多高的代价或成本,只要伪造或骗取一套单据,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能获取巨额款项。在短时间内暴富,“每年可使犯罪分子获取数亿美元的纯利”。目前,国际社会对进行信用证欺诈者尚无有力的预防和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司法协助和引渡等方面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与国际法公认的贩毒、抢劫、截机等犯罪相比,打击力度要小得多。风险相对较小,不法商人也因此大量存在,“乐此不疲,从单个的欺诈一步步发展到有组织的集团化的诈骗”。信用证本身的痼疾如果不被不法商人加以利用,也不会出现大量欺诈的事实。

3、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和业务人员素质偏低,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一方面与其他国际交易支付方式相比,信用证涉及众多的当事人,除三方基本当事人外,还涉及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等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应审单。不管那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有可能使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国际交易的完成,往往借助于中间商人的帮助,中间商在经营进口业务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一般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赚取差价,这就给虚假卖方提供了机会。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和信用证欺诈的高智商性以及底素质的业务人员,客观上难免为不法商人提供可乘的机会。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4、国际贸易单据容易伪造,这也是产生欺诈的原因之一

作为银行付款凭单的各种单据,目前无统一的格式和防伪功能,容易伪造,而且不容易识别,在客观上让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二、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根据欺诈者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不同地位,信用证欺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卖方对买方的欺诈

这种形式在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典型、最为普遍,一般表现为卖方单独或伙同乘运人以虚假单据骗取买方货款,包括:

(1)利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对买方进行欺诈
这两种提单均是托运人和乘运人合谋签发的,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均对收货人即买方构成欺诈。由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卖方可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即使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银行也难免除其付款责任,使买方遭受巨大损失。

(2)伪造单据
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纸上交易,交易中处理的是单证而并非货物,而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单据无统一的格式,对于熟悉国际贸易的信用证欺诈者而言,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或货物等钱物并非难事,加上银行没有辨别单据真伪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货物未装船而产生的风险责任,买方的损失很难挽回。

(3)交货不符的欺诈
虽然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但是卖方所交货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⑤,实际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在United Bank LtdvCambridge Sporting Goods Corp.案中,卖方用旧的、无衬垫的、发毒的拳击手套冒充新手套交货,而向议付行出具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议付货款,致使买方蒙受重大损失。

2、买方对卖方的欺诈

主要表现为买方利用虚假的、骗取的或“软条款”信用证⑥骗取卖方的拥金、质押金或履约金。有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由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或一定期限内交付拥金、质押金、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如果买方存心欺诈,卖方的上述款项则难以追回,造成损失。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解除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买方)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法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须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 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 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样品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确认。这些条款使得信用证表面上为不可撤销,实际上变成了可撤销的信用证。例如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一项花岗岩砌石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950万美元,美国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第16天开立信用证,其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在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方能进行”。国内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向美国公司指定的人交付了合同履约质保金人民币260万元。但由于后来未得到开证的装运通知,无法执行信用证,质保金再也无法追回⑦。

3、对银行的欺诈

一般表现为买卖双方合谋骗取银行的款项。具体操作方式通常是,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合同后,买方依据虚假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向银行申请开证,卖方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伪造单据提交银行审核,银行在确认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时即付款。当开证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或逃之夭夭,或已申请破产,损失无法挽回。这种形式的欺诈的产生有赖于一个基本前提,即开证申请人(买方)没有或仅向开证行交付相等于货款的一部分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如果买方交付全额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合谋欺诈不能发生,因为此种情况下,风险已转移到买方。

三、信用证欺诈的对策。

1、信用证交易各方均可采用的对策

(1)交易前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选择资信良好的交易伙伴,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有效办法
任何一方不可存有急功近利的心态,而应当稳中求利,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国际商会、行业商会,办理国际业务的银行、国际保险公司等机构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海事局(IBM)⑧是专门从事反欺诈业务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此外,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波罗的海交易所,以及一些知名的船舶经纪人对市场情况都有相当的了解。花一些费用于资信方面的帮助意义重大。

(2)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增强防范风险意识
国际海事局局长Eric Ellen在《预防金融欺诈》一文中指出,95%的贸易欺诈均可通过贸易商的适度谨慎而避免。由此可以看出业务人员的素质在应对信用证欺诈方面的重要性,业务人员不仅应当掌握丰富的经贸专业知识,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具有极强的防范风险的意识,否则,难以防止或制止“高智商”的信用证欺诈行为。

(3)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一旦发生欺诈,可求助国际商帐追收机构。根据统计,目前国际商帐追收机构对诈骗款追讨成功率达98%,3个月以内追讨成功率达73%,寻求他们的帮助,有利于挽回损失。

2、除以上具有共性的对策外,交易各方还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对策:

买方的对策

信用证欺诈主要是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以骗取买方的货款,因此,本文重点对买方的应对之策做一简述。

(1)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由买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⑨出具商检证明,是一有效的方法
商检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等项目。一般而言,商检证明不易伪造,而且有疑问时可与该机构核实真伪,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这一点不难做到。

(2)派业务人员到卖方所在地监督装箱、装运
虽然这种手段花去一定的费用,提高了交易成本,但防范风险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具体做法是:业务人员将亲眼目睹商检机构检验过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装箱、装船,对于装箱的货物加封,以确保监装后不被置换。实践中,风险意识较强的买方经常采取这一做法。

(3)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使用不同的价格术语,从防止欺诈的角度来讲,效果是不同的。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买卖合同中确定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这虽然是买方的一项义务,但更重要的是争取了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指定装货地点、时间的权利,使卖方没有制造假提单、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的机会,在这方面达到防止欺诈的目的。

(4)及时审单,避免损失
不法商人提供给开证行的单据难免存在不符点,但是,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工作的疏忽,没有发现不符点,就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在接到付款通知时,务必仔细谨慎的审查单据,发现不符点时及时通知银行。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而银行坚持付款,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有权拒绝付款赎单,责任由银行承担。

(5)请求法院签发禁付令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所关心的是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而不是卖方所提交的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要求相符。即使买卖合同中有与信用证不同的规定,银行也不予理会。这项公认的独立原则是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以被广泛应用的根本原因。但是,由于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欺诈案件,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受到巨大威胁。如果固守独立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然按照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即予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损失,这对买方是极不公平的。鉴于此,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卖方确实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以弥补独立原则的缺陷对买方造成的风险和不公。这就是所谓“欺诈例外原则”⑩。这一原则的确立,表明美国法院已经把信用证与其基础交易挂钩,只要法院有证据认定卖方在基础交易中有欺诈行为,即可禁止银行付款。在我国,信用证止付是通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方式实现的,我国在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同时,有限度地采纳了欺诈例外原则,其法律依据是1989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纪要》、199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宁波)研讨会纪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划扣措施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明传(1998)321号等文件。
按照以上文件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条件是:a、买方提出申请;b、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欺诈;c、银行尚未对外付款;d、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欺诈例外原则予以补救,对维护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利益保障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

卖方的对策

(1)订立合同时,不接受陷阱信用证条款,不接受开证行开立的陷阱信用证,以免在交易的开始就钻入买方设计的圈套。陷阱条款是存心欺诈的买方贯用的方法。

(2)认真审查信用证内容,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发货,并及早采取对策。例如,信用证有效期规定得太短,发货后根本来不及议付货款,这种信用证不能接受,应当要求修改。

(3)认真、准确地准备议付货款的单据,确保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银行的对策

(1)谨慎审单,以免使欺诈者有机可乘,或因自身过失使买方拒绝赎单而承担欺诈的损失。

(2)银行介入信用证交易,以银行的信用取代了买方的商业信用,从而使卖方解除顾虑,而银行却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因此,银行最关心的应当是买方的资信状况,即买方偿付银行的意愿和能力。如果银行发现买方或卖方资信不良,应要求买方提供全额担保,否则,拒绝为其开证。

总而言之,对于信用证欺诈,最根本的对策是交易前选择资信良好的交易伙伴。可以说,对方良好的资信状况,是自己一方实现交易目的的根本保障,其他各种对策都有其不足之处。在这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如果不想遭受卖方欺诈带来的痛苦,最根本的对策是,要么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要么干脆放弃信用证付款方式,而改用托收、国际保理等方式。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夫妻分别借款共购房产问题
下一篇:律师在线办公: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的分析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