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普遍的特点就是标的额普遍不是很大,但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由于劳动者属于弱势的一方,相关的证据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造成了劳动者举证不能,从而败诉的很多。同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 劳动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争议: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四、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七、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从而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办理保险转移引起的争议。主要就是这七个方面,还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等案件,由于数量较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下面就以上七个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阐述一下法律依据以及劳动者的应对策略。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在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不管当初约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日期为哪天,用人单位都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还有一种普遍情况是,很多单位都有季度奖、年终奖,做销售的有销售提成,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这部分一般都在年末发放。如果劳动者在中途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以时间不到得不到这部分收入为由,拒绝发放给劳动者。按照《北京市工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各项奖金以及提成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按时支付给劳动者,如果拒不支付,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以我代理的多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案件的经验,在这里要提醒一点,劳动者主张销售提成的,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销售业绩的证据和销售提成的依据。如果没有这两项证据,很难获得仲裁庭的支持!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此,北京市的各类企业都应该按照该规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此有的企业要求职工周六也照常上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属于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法律关系简单,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举证问题。因为考勤记录一般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很难举证,我所代理的很多案件,劳动者唯一能举证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这一条,要求仲裁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如果拒不提供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不讲诚信,干脆伪造考勤记录,给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这里提醒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前,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对于用人单位伪造的考勤记录,一定要仔细甄别,找出矛盾之处,从而赢得仲裁的胜利。在这里要最后强调一点,好多单位为了合法剥削劳动者,打着实行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的幌子,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否则是无效的
三、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要求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开始算,2008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说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6个月,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6个月的。同时,很多劳动者有个误区,以为所谓的双倍工资,是要求单位除了支付的工资外,另行支付2倍的工资,实际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另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比如一个劳动者月工资2000元,由于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已经支付的2000元工资外,还要另行支付2000的双倍工资,而不是4000元。以我实际代理的索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如果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基本都能获得支持。但是,就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单位不讲诚信,或者否认劳动是其单位职工,或者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给裁决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这里给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主意,以家庭成员遭受交通事故要求家属陪护开收入证明或者办理信用卡为由,要求单位开具工作时间以及收入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 四、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原劳动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因为现在的仲裁员整体素质低下,一般情况下他们审理案件很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北京市各仲裁员对于经济补偿金这块通行的法律适用是: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或者支付加班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仲裁只支持2008年以后的部分,也就是按劳动者2008年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补偿。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分两部分补偿。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赔偿,2008年以前的年限,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因此,在这里给广大劳动者一个特别重要的提示,一般情况下除非万不得已,不要主动辞职,那样一般情况下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或者只能拿到2008年以后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就我代理的很多的实际案件,很多用人单位简直就是道德败坏,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想办法去弥补,却千方百计的想出各种办法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达到不支付或者少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就如何对付单位的这种做法,有很多劳动者咨询过我,因为自己没有做过企业的管理者,也没有想出太好的办法。看了这篇博客的劳动者如果有何好的妙招,对付单位这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卑鄙做法,可以写出来告诉大家,一起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老社养发【2001】12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在北京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用人单位有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北京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北京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用人单位除了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外,还必须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对于生育保险,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因此,只有北京市户口的劳动者才能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劳动者,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险。不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劳动者,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缴纳包括除生育保险之外的四险。在这里强调一点,由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约定的放弃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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