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说
原告:货物运丢照价赔偿
被告:按约定只赔200元
原告佳捷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9日,佳捷公司与广州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向广州公司出售一批墨盒。货物价值总计为63360元。10月29日下午,佳捷公司通过德邦公司将此批墨盒发往广州。此批墨盒运到广州后,广州南方测绘仪器公司人员在得到通知去取货时,德邦公司却告知货物不见了。后德邦公司确认了货物丢失。在货物丢失后多次同德邦公司交涉索赔,但其只同意最多赔偿2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邦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3360元。
被告德邦公司辩称:佳捷公司与德邦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认定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应以货运单为准。在货运单中双方已经就如果佳捷公司不办理保价运输出现货物丢失、货损的情况约定了德邦公司的赔偿限额,赔偿金额是此受损货物运费的2至5倍。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也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也规定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德邦公司同意最多赔偿200元。
名词解释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新闻观察
托运单上有文章
近年来,物流业迅速发展壮大,委托快运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已经成为经济交往和百姓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运输传递方式。与此同时,围绕委托快运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快运公司将托运人的货物丢失损毁,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激烈的矛盾。
托运人认为,快运公司最基本的义务就是要把东西完好无损的运到,东西损毁了,当然要原价赔偿,天经地义。
承运人也深感委屈,托运人在快运单上也没写明东西值多少钱,凭啥说多少就赔多少?再说快运公司通常都是按物品的重量计算,只收很便宜的运费,出了问题却要赔上万甚至几十万的损失,风险和利润也太不平衡了。
其实,委托快运还是有很多小讲究的,规范一些,仔细一些,无论托运人还是承运人,其实都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运单条款看仔细
填写单据要慎重
小陈委托快运公司将一批价值6万元的墨盒从北京运往广州,可是到了交货日期,广州的客户却说连墨盒的影子也没见到。小陈一查,原来快运公司在运输途中将墨盒遗失了。小陈要求按原价赔6万,可快运公司却说小陈没有办理保价,运单上也没有写明托运的具体是什么东西,根据运单上的约定,只能赔运费的2至5倍,最多赔2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陈经常委托这家公司办快运,在填写快运单时,为图省事,写得很简单,货品只写了耗材,毛重35公斤,保价处填写了不保,运费40元。快运单的背面运输条款上写明,委托人交货时按照声明价值支付保费。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公斤赔付;汽运货物按货物受损运费的2至5倍赔付。办理保价手续,发生货物损毁灭失,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定,快运公司按快运单的约定赔偿小陈2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小陈之所以只能得到200元的赔偿,主要问题出在运单的填写上。别看只是一张小小的托运单,发生纠纷的时候,却会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据法官介绍,在此类诉讼中,托运人通常面对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如何证明丢失的货物到底是什么,价值多少。在托运时,很多托运人因为嫌麻烦、图省事,会把托运的物品写得非常简单笼统,而出了问题,如果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提出异议,托运人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法官告诉记者,委托快运时,关于货品名称的填写,应该尽量明确,详细,比如托运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只有这样,才能明确的印证您托运的确切物品以及价值。只是笼统的写耗材、机器、设备,如何判断到底是什么东西,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呢。当然,诸如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收货地点等也要填写准确,千万不要一时大意,留下隐患。
委托快运单上通常都会有保价条款,客户是填还是不填?
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填写了保价条款,可能会多交一些运费,可是一旦货物出现遗失或损毁,快递公司将要按照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填写不保,那将按照运单条款上列明的方法进行赔偿,通常都是比照运费的若干倍进行赔偿。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即快运单上的保价一栏出现空白,托运人既没有声明货物价值,也没有填写不保。如果出现纠纷,该怎样赔偿?
法官说,这要综合分析,以确定承运人是否知道相关保价内容、是否清楚快运单上列明的赔偿方法。这其中涉及到格式条款的问题。快运单是快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单证,其背面的运输条款是由快运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关于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方法,快运单上通常会约定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及按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等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快运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对托运人的权利是一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快运公司,有义务就相关条款对托运人进行提示注意。只有托运人知晓了相关条款的内容,才能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才能据此约束双方。如果保价处显示空白,通常还要考虑托运人是否经常委托承运、托运时的具体情形、快运单的形式等因素,以判断快运公司是否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义务,托运人是否知悉赔偿方式的约定。
证据提交要充分
形成完整证据链
小张委托快运公司将价值12200元的测厚仪运给上海的客户,不料快递公司在运送途中将仪器丢失。在物流快运的保价条款一处,没有填写任何内容。小张要求原价赔偿,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办理保价,最多按运费的5倍赔偿。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小张向法庭提交了填写的非常详尽的托运单,还提交了其与上海客户签订的测厚仪购销合同、购买测厚仪的发票、上海客户与小张交流函件等证据,以证明测厚仪的价值。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快运公司赔偿小张12200元。
看似情况差不多,诉讼结果却完全不同。
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小张填写的托运单非常详尽,写明了货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而且提供的证据很充分,购买测厚仪的发票、与向小张购买测厚仪的买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交流的函件,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印证,充分的证明了小张托运的是测厚仪,以及测厚仪的价值。小张虽然也没有选择保价,但是他并没有明确写不保,而是空白。这就存在两种可能,小张可能是选择不保,也可能根本没有注意到有保价这一项。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单制定方的运输公司就要证明,其就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而本案中,由于运输公司没能证明其就格式条款尽到提示注意的义务,因此不能以格式条款约定的赔偿方式约束双方,所以法院判决按照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格式条款要提示
运单形式应改进
对于承运人来讲,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固然,格式条款由承运人制定,但是,很多情况下,托运人并非不知晓其中的内容,通常托运人不选择保价,是因为不愿意多交运费,而一旦出了问题,托运人却又表示,不知道保价的内容,没有细看托运单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就要证明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托运人进行了提示注意。这可难住了承运人,当时就是口头说的,现在如何证明呢?
海淀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其实,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并非只能以口头提醒的形式体现,从运单的形式上也可以做一些改进。比如,关于保价及货物损毁赔偿方法等一些条款,可以用不同于其他条款的字号、字体、颜色突出显示,安排在快运单比较显眼的位置,使人一眼就看到相关内容。只要以通常标准,从正常人的角度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尽到提示注意的义务。
新闻链接
邮寄电脑零件丢失
物流公司保价赔偿
委托物流公司邮寄电脑,收到后发现主机内的零件不翼而飞。今年1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邮寄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物流公司按保价金额占邮件全部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2007年8月25日,张某在河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邮寄一件包裹到女儿就读的江苏某大学,包裹内装有一台纯平显示器,一件音响,一件主机,共价值3550元,其中主机价值2650元。包裹保费20元,保值价2000元。包裹经洛阳运出于2007年8月30日货到,与当地物流工作人员共同开箱验货时发现主机内部零件全部丢失。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邮寄合同有效,被告物流公司未尽到邮寄义务,存在过失,致原告邮寄物品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给予合理赔偿。原告保价邮件内件短少的,被告应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即1493元。
纪念章托运没踪影
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叶某因某快递公司丢失其托运的3套金镶玉纪念章,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今年3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丢失货物损失12000元。
2008年10月16日,叶某委托快递公司快递5套“神七纪念章”,双方签订了快件运单,声明价值为20000元。快递公司在运输中丢失其中3套。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原告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0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快递公司存在大量合作关系的叶某,开快件运单“声明价值”栏,为其托运的“神七纪念章”保价20000元,被托运的纪念章丢失后,快递公司应按照快递运单条款中的约定进行赔偿。叶某要求按照其所主张的实际损失尽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