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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关注: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判断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5/26 9:37:00

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判断
  •         公司的投资者获得股权有直接投资取得和间接继受取得两种方式。资本直接投资取得股权方式和股权有偿受让取得方式应用得非常广泛,还有自然人个人无偿继承取得股权。
           在决定是购买股权还是购买资产时,其他法律管辖区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同样适用于我国。债务与税收节减问题将有助于确定何种方法最适宜。
           2006年实行的新公司法,认可“公司面纱”的法律制度。因此,正如在任何普通法管辖区,购买股权意味着尽管所有权已经改变,公司的债务将继续存在。同样,购买公司资产意味着债务归于卖方。有鉴于此,就债务的持续而言,即使是购买资产,在我国法律下也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注意。例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前必须调查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等相关的潜在的环保责任,并从卖方取得适当保证与赔偿保证。这点对涉及化学制品、医疗产品的交易或涉及环保敏感及在其日常营运中很可能产生环保问题的其他行业的交易尤为重要。
           关于购买股权,根据1993年的中国公司法,除国务院批准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外,如一家公司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换句话说,购买股权有一项限制条件,即要求投资媒介(不论是合资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净资产至少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的两倍。在这一点上,就购买股权而言,我国境内投资媒介需要更大量投资。但是,2006年实行的新公司法却没有类似的限制。
           股权交易均有一个目标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如目标公司的一名股东有意将其股权转让于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公司将以发行新股,现有股东有购买该股东转让的股权或公司发行的新股的优先权。因此,在进行购买前必须取得现有股东对其优先认购权的同意或放弃。
           股权交易或资产交易均须遵守一些规范性规定。就购买资产的交易而言,如拟购买的某些资产(如土地与房屋)已经依法向有关政府当局登记,须将上述登记变更,以完成所有权的转让。在股权交易中,上述股权变化须首先经有关批准机构批准,然后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在外国投资者看来,收购国有企业协议或资产购买协议显然比较简短和笼统。中方不喜欢采用繁琐的文字规范交易程序和实体权利。地方政府在批准转让协议系列文件时,通常采用较短的协议版本。但是,为了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最好坚持采用概括交易主要内容的简单协议,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声明、保证条款。
          但是,收购外商独资企业的协议样本通常使用复杂版本。收购外商独资企业一般在外国控股公司(不论是香港公司还是另外管辖区的公司,当地中国控股公司由于其庞大的资金需要量而几乎从来不须考虑)的层次上进行。在外国控股公司的层次上达成交易有许多好处,其中包括税务优惠(如利用低税(香港)、免税(毛里求斯)管辖区)及在中国境内使所有权的改变合法化时毋须提交申请。与在外商独资公司的层次上进行转让向比较,利用控股公司的管辖权还可以减低完成转让的不确定性及所需时间。即使交易在控股公司的层面上进行,卖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也必须涉及与外商独资企业相关联的各种特定风险。例如,国外合并要求变更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名称,不论这种要求是由于合并商采用新的名称还是因合并卖方解散而必须变更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名称,均必须在中国完成适当的批准手续,以实现上述变更。
           如交易在外商独资企业的层次上完成,需要获得批准,而转让协议须提交政府主管机构。
            两外,还必须注意,虽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放宽了外国公司获准投资的行业类型,但仍然存在若干限制。投资者必须确保在他们有意投资的行业类别内,外国实体所有权受到任何限制,这点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股权有偿受让应用的非常普遍。投资者可以付出更小的投资成本,采取分期付款、债务抵偿、资产置换、股权赠与、股权激励等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获得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利益。有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有偿转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合理规避政府在某一时期和某些领域、行业的限制和禁止政策,外商投资人、自然人投资人可以合法地获得这些限制、禁止领域里的合法经营资格。
           在股权投资与公司财产经营的问题上,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类似金融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等国有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经营目的:一是纯粹商业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二是执行部分政府职能,解决类似国有你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或实现国有资产最大效益的一系列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无论是民间资本投资的公司,还是国有资产投资的公司,追求最大的资本投资利益和实现公司财产效益的最大限度,越来越多地成为投资者们追求的目标。
           公司财产经营行为都是以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为基本准则。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投资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股东资格所反映的股权身份性质,远远没有股权所体现经济利益的因素那样重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样是公司股权投资与经营的最终目的。
           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转让股权如能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于公司的自身资本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资本性决定的。公司法的修改是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综合实力,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内外投资人的投资的需要。今天资本“国籍”的概念越来越淡漠,国有资本、海外资本、民间资本高度流通,流向快速增长的城市,流向蕴藏着巨大利益和发展前景的行业和领域,流向投资回报稳定的市场,流向对投资者权利能够有效保障的国家和地区。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劳动力使用和企业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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