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负气跳楼自杀 丈夫“甩手不管”被判向岳父母赔偿
作者: 王丽英 张 理
年仅23岁的女儿新婚刚刚两月就因和丈夫激烈争吵后开窗跳楼身亡,悲痛欲绝的父母为此将女婿及亲家告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昨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庭判决女婿赔偿8万元死亡赔偿金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驳回原告方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方表示服判,原告方没有明确表态。
庭审中,原告夫妇诉称,女儿小佳(化名)生前系吴裕泰公司员工,2008年7月与自幼相识的邻居小龚结婚,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婚后不久,因小龚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夫妻二人经常争吵。2008年9月18日凌晨,小佳与小龚发生争吵后,年仅23岁的小佳坠楼身亡。
原告夫妇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和忠实互助,可是从争吵发生到小佳坠楼整个过程中,小龚本应注意到小佳和预见小佳可能发生的跳楼悲剧,但小龚却没有尽到保护义务,任凭小佳跳楼身亡;小龚父母住在隔壁,听任二人争吵而没有制止和劝阻,对小佳之死也有责任。因此,原告夫妇认为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小佳的生命权,给两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小龚则表示,其与小佳结婚后,确实时常因为工作原因而回不了家,但自己事先都和家人打了招呼。事发当天,二人并没有争吵,隔壁父母也不知情。
小龚称,其于2008年9月17日晚上10点多回家后洗漱就寝。次日凌晨,小佳抱怨他很少陪她,工作时间太长,“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他解释说工作忙,但小佳还是埋怨和发脾气,情绪一直很激动。他也觉得委屈,为此当时两人都哭了。他对着墙哭,小佳面向窗外哭。哭着哭着,他一回头,小佳不见了,平时一直关着的纱窗却开着!他赶紧叫醒父母,下楼后发现小佳已经坠楼身亡。
为此,小龚及父母均不同意原告夫妇的诉讼请求,称他们没有与小佳争吵,也没有辱骂殴打小佳,悲剧成因完全系小佳突发轻生念头所致,他们既没有预见能力,也无法救助。
针对三被告的辩解,原告夫妇称事发当时,小佳从下床到蹬上凳子迈过窗户跳下楼去,不可能瞬间完成,小龚不可能毫不知觉。
判决摘要
妻子情绪激动丈夫理应警惕
放任不管构成悲剧诱因之一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小佳坠楼死亡,公安机关经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嫌疑,且当事人也均认可系自杀,故法院应认定小佳系自杀身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互相帮助,除了情感方面的支持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亦不应排除危急时刻力所能及的救助。
本案中,小龚、小佳所居卧室约12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少量家具外,空间所剩无几。从事发当天现场照片看,小佳跳楼时,须先通过卧室所剩无几的狭窄空间,走至窗台,踏上窗台前的圆凳,再蹬上窗台,推开纱窗,探身钻过宽不过50至60厘米的窗口。鉴于小佳体型较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不可能没有动静,也非瞬间能够完成。特别是,小佳口出“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之类的过激语言时,即使如小龚所言,当时其正卧床面壁而泣,但小佳以上言行也应引起小龚注意和警觉,及时采取行动。然而,小龚并未采取理所当然和力所能及的救助行为,其不作为与小佳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鉴于原告夫妇中年丧女,家庭经济来源受到影响,精神严重痛苦,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只是数额偏高,与小龚责任程度不符,法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减。
法院另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佳,与小龚争吵后随意轻生,自身亦负有相应责任。
至于小龚父母,因事发时正在隔壁卧室睡觉休息,原告方没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两人知晓当时情况,因此原告夫妇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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