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价款纠纷案的所涉及的的主要问题包括:买卖合同价款数额的确定,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地点的确定,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币各种的确定,买卖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定,买卖合同支付价款或者不支付价款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价款数额的确定标准。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对于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价款明确作出约定的,应按其约定确定,对此并无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同的价款:
1、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价款时,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订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此时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标的物的价款存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该按照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确定合同价款;如果标的物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则应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而按后一种方法确定价款时,则涉及两个问题:
(1)关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确定,此处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指合同价款的支付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合同履行地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即按《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而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的履行则是货币的履行,依此规定应当在出卖人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依《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约定支付价款以将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2)关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的确定,实际上是对合同价款数额的推定。对此,《合同法》采用的市场价,而未采用通常价格的概念,通常价格是指市场价格、买卖双方的习惯价格、出卖人正常出卖货物的价格等,其范围要比市场价格的范围要宽一些。而对于市场价格的具体确定,如果在诉讼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认一致的,可以按其确认价格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则不宜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
二、价款支付地点的确定。对于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地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价款支付币种的确定。在国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款通常是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定。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付款时间,这是最明确最方便执行的方法。其次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的时间,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条款可以暗示买受人付款的时间等。最后如无其他方法可以确定买受人付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在取得单证或标的物时付款,即以买受人收取标的物的时间为支付价款的时间。
五、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1)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2)支付违约金。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如果约定当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应当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审查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理,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但以当事人提出相应的主张为前提。
(3)如果双方约定在买受人迟延付款时应当向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数额时,也可以按约定判令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则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4)出卖人解除合同合同。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并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应当按照按买受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出卖人依法开据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及违反此义务的责任。出卖人未开据增值税发票未末据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于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开据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出卖人原因不能开据增值税发票,导致买受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的,买受人可以以此作为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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